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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前夕的中国调解

  C村庄内部的争端
  在那些宗族联系微弱或不存在的村庄,以及由一个以上宗族组成的村庄,争端的解决有多种途径。若由亲戚、朋友、邻居、或中人主持的调解无效,当事人通常诉诸于官方的村长。团总也处理相当多的争端。这些乡村的官员常常愿意在官府衙门之外解决争端,因为长官任命他们负责村长内部和谐的维续,而且他们知道长官不想受大量微小诉讼的打扰。
  非官方的村落领袖的作用也是极为重要的。在全国各地,总有一些不负有官方职责而德高望重助具有影响力的人被官方期冀维续和谐。在较大的乡村,这些人主要是士绅,而且,正如前述的宗族争端情形下那样,这些人也包括其他德高望重之人。因为士绅在社区中拥有最高的特权,所以在主要人物和团体之间发生纠纷时,常常要寻求他们的协助。如果此社区中无人有足够的特权解决纠纷,那些最初属于本乡但定居于别处的士绅或邻近村长的领袖也可能被委以此任。如果不同村的人发生的纠纷,通常由各自村的官方首长、士绅或其他本地的德高望重之人主持处理。
  纠纷的解决地一般是村镇的茶馆,此处不仅是中立的公共空间而且气氛友好,宜于重修和谐。问询当事人,达成调解或决定后,解纷的最低条件往往是有错的一方必须支付所有出席人的茶钱,有时,他可能必须设宴款调解者和那些参与纠纷的人,甚至请一台戏一娱所有的村民,或赞助其他用于公共用途的表演艺术。马丁·C·杨(Martin·C ·yang)叙述了他本村的传统调解过程:
  一般程序是这样的:首先,受邀或自任调解者的村落领袖找到有关当事人,查明真正问题所在,并从其他村民那儿收集对问题背景的看法。然后,他们根据过往的经验评估事态并提出解决方案。为使双方当事人接受提议,调解者必须反复忖度直到对抗的双方愿意达成折中。继而,在村镇或集市中召集一次正式会议,调解者、村落领袖、族长、双方当事人所在家庭的家长都到场。宴会是这种会议的最主要的形式。宴会的花费由双方当事人等额分摊或一方完全负担。如果纠纷以“协商调停”的形式解决,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都承认过错,费用将等额分摊;如果达成的方案表明只有一方有错,费用则由有错的当事人所在家庭完全承担;如果一方自愿或迫于情事向对方认错,则由他承担全部费用。当双方当事人的家长或其代表被引进宴会时,他们相互致意并略作交谈。过一会儿,他们就会找个理由离开。这样,冲突就化解了。
  就像宗族一样,看来大多数村庄要求其居民穷尽本地调解的可能性再去把纠纷呈递于官府。这一要求在执行中伴随着强大的社会压力。在有着密切联系的乡村生活中,社会压力大大辅助了调解决定的执行,使其成为解纷的方法。一位熟悉19世纪中国乡村生活的西方人这样写道:“彻底而压倒型的放逐便是那些敢于违背公意的人的命运。从中公众的情感获得了权威性,村庄的长老以这种基于公众情感的权威来武装自己以决断纠纷的处理。”以下情形也并不少见,即:长官命令所谓的当事人回返其所在村庄让长老、士绅或其他重要人物解决问题。据记载,这些人使数百万起诉讼消弭于萌生状态。他们调解各种各样的纠纷,包括诸如契约、债、财产、侵权、婚姻以及其他今天认为属于“民事”性质的问题。他们也调停今天我们认为的轻微刑事案件。调解之不常见场合是涉嫌暴力、纵火、绑架等犯罪的案件,因为向官府报告这类案件是地方上的严正职责。(肖公权)在著作中谈到:“即便找不到凶犯(误杀或谋杀)人命案子也从严不在公堂之外解决。”这类事件一旦发生,有关人等仍会认识到寻求法外解决方案以掩盖事件是有利于共同利益的。在现实中的确是这样,例如,一位不得欢心的儿媳在夫家被逼自杀了。有时,为了中饱私囊,衙门属员对自杀案件采取调解的做法而不是报告上司。事实上,有些衙门属员因以下事由受到指控,即:与他人共谋,捏造自杀情由,以便找到“调解”的机会。
  D行会内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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