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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前夕的中国调解

  那么,我们怎样解释中国共产党的这一现象呢?外国的观察者不难将之归因于他所设想的原因,即数千年的儒教文化的必然影响,甚至认为革命也是这种影响的结果。他可以从当前中国声称调解是“中国的优良传统之一”这一点上找到自己观点的明确支持。这些宣称并不表示共产党采纳它前任政府(中华民国),或者最后一个统治中国逾200年(1644-1912)的帝国王朝满清王朝的实践。这样一种连续性并不符合党的法律路线,它认为帝国和民国的法律制度都是剥削者针对大众的,并断然拒绝承认“旧法”的“可继承性”。共产党通常所指的传统是在他们1949年取得国家政权之前的二十年中在偏远的“解放区”对革命根据地的控制中建立的传统。例如,调解制度据说形成于解放区(到1945年人口约达9000万),它与以前的制度有根本的不同,因为在以前的政权之下,掌握财富和权力的阶级操纵调解以规避法律压迫劳动人民。联系中国的“半封建”的历史,据称调解不是源于劳动人民供养的大地主、大官僚和地方豪绅及坏分子蒙骗劳动人民的工具,而是人民自己在漫长的受剥削、受奴役的岁月中发展出的“解决困难、消除争议的悠久而优良的传统”。
  欲充分估量共产党的这种说法,需考察在19世纪晚期在西方的刺激下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变革以前,清代调解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而且,也需要研究民国改革清代制度的努力、共产党在众多解放区的试验、以及1949年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范围内的调解组织。由于1949年以后中华民国政权在台湾依旧存在,对其制度发展的研究也可以为当今的共产主义体制提供一个有意义的可供选择的中国式的借鉴。更进一步地,通过对日本传统调解制度现代化进程的研究,可以获得一个比较的视角,因为日本的法律制度是深受儒家观念与价值的影响的。就本文而言,不可能涵盖这三个方面。套用一句中国式的谦辞,本文正如毛主席说的那样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倚助新近的研究成果,本文试图对有关20世纪前夕中国传统调解制度的零碎的资料作一总结。
  Ⅰ 儒家对调解的偏好
  在描述晚清调解制度的法律实践之前,我们有必要谈谈儒家有关纠纷解决的观点。虽然,精确衡量任何一个社会的哲学信仰的实际影响都是困难的,但看来在19世纪,主导中国哲学信仰的儒学显然仍深刻影响着中国的统治者的态度,对大众的影响可能稍轻一些。
  根据儒家观点,法律制度不是中国文明的最高成就之一,而是令人遗憾的必需物。事实上,儒家通常认为跟法庭打交道是不体面的,即使一方面当事人有正当的冤情。诉讼代表着对人类事务中存在着的自然和谐的破坏。法律由强权支撑,因此在儒家眼中它是不洁的。儒家观点认为大多数纠纷的最优解决办法不是经由君主的强权,而是经由道德上的说服。进而言之,诉讼使人好讼而无耻,只关注自身利益,从而有损于社会的利益。
  儒家的价值观强调的不是个人的权利而是社会秩序的调节,群体的存续。“秩序、责任、等级与和谐的观念”是主流社会规范“礼”的核心。礼是根据个人的地位和具体社会情境而规定的行为模式。在这些观念中,和谐是最重要的。一旦和谐遭到破坏,那么最好通过调和来予以修复。如果一个人觉得他被冤枉了,儒家道德教导他最好“吃点亏”,让事情过去,而不是制造混乱,造成更大的冲突。如果一个人在争议中显而易见地居于正确的一方,他最好仁慈地对待触犯自己的人,从而树立有利于社会团结的合作的典范:而不是锱铢必较,使得有过错者更加离群。正如让·埃斯卡(Jean Escarra)写道:“利用自己的地位,要求自己的‘权利’,这样的做法在中国总是受到鄙夷。在某些方面通过‘让’积累美德之无形资本,从而在今后的其他问题上居于有利地位,这是了不得的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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