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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行银行信贷法律保障机制的缺陷

  (二)人民银行应发挥应有的作用。
  人民银行可借鉴香港金管局做法,完善贷款证制度,在人民银行建立信贷资料信息库,存储所有贷款客户资料,各贷款银行可凭授权进入该系统,免费查阅贷款企业贷款和开户详细情况。现在有些人民银行分行已建立了信贷登记查询系统,使企业在当地银行帐户能较方便的查到,这无疑对防止企业多头开户、逃废银行债务十分有益。但应指出,现在仍有不少企业利用银行间竞争激烈的现状,在一些银行利用私人关系开设在人民银行登记系统体外运行的帐户,这些帐户极为隐秘。对这种现象,人民银行不仅应加强对企业的制裁,还应加强对有关违规银行的制裁,因为它们的行为也是对社会信用秩序的一种破坏。
  人民银行作为破产清算组成员应积极保障债权银行利益,对于逃废债的企业应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多家银行联合进行信贷制裁。但应看到,仅靠人民银行和银行同业公会的力量来解决企业逃废债问题还达不到很理想的效果,因为如前文所述,很多逃废债企业及其负责人有政府在背后支持,甚至有企业员工和部分百姓的支持。如果政府各部门和全社会不确立一种重合同、讲信用的意识,逃废债问题就无法在短期内得到根本解决。建议人民银行在这些方面多和政府有关部门联络,以尽早达成共识。
  (三)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提高的服务水平,对降低信贷成本、减少信贷风险有重要意义。
  银行往往是各级政府机关收费的重点。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的名目有些是法规上有的,但由于没有规定具体收费标准,行政机关在收费时,就有很大自由度;有些是根本就没有收费项目,而由政府机关自行设立的。与此同时,行政机关的服务水平却没有向他们的收费水准一样提高。这样造成的后果就是银行信贷业务经营成本的增大和信贷风险的迅速增加。
  比如,在银行整个抵押信贷流程中,往往涉及多种行政性收费。如借款人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涉及评估费、登记费等,费用合计一般在贷款本金的4%以上(在本地)。相对于银行日益微薄的贷款收益[11]和越来越大的信贷风险,这笔收费不仅十分可观且有失公平。特别是,有些经营困难的借款人,在贷款借新还旧或还旧借新需重新办理抵押手续时,为了节约有关费用,往往向贷款银行争取不办或少办抵押登记,要说服对这些连还贷款利息都很不容易的借款企业去支付一笔上万或更多的抵押登记费用,对银行来说是左右为难。要么不办贷款转化手续,让贷款逾期;要么自己去承担抵押物丧失的信贷风险。为了减轻企业在办理抵押登记时的费用负担,财政部、中计委、国家经贸部和人总行曾于2000年1月10日向全国各省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等政府部门颁布了《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但另人遗憾的是,该通知并未在实质上降低企业办理抵押登记的费用(最多只把房地产抵押的登记费和评估费各减少了一半),而且时至今日,仍有些地方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称此文并未正式下发给他们,因此抵押登记费应按以前的标准照收不误!
  此外,依我国《担保法》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抵押人应以抵押房产的拍卖或出售所得来优先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或经与抵押权人协商以抵押房产折价抵偿债务。而现在法院为了保护地方企业的利益,往往直接判决以抵押房产抵偿银行债权,其所抵偿的价格又要经过法院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一道,且其价格往往高出市场价数倍,使银行遭受沉重损失。最后,房地产部门都要求将抵债房产分两次过户,先是由抵押人过户给银行,再由银行过户给购买人,所交的过户税费与抵押费用相比更加昂贵,每次过户所交税费高达抵押物价值的11.6%~12.2%,过户两次则税费加倍,又给银行增加了一笔负担。就这样层层盘剥,一笔贷款放出去,银行和贷款人的负担增加了不少,使银行不得不考虑压缩抵押贷款的规模。银行信贷资金的保障方式面临萎缩态势。
  如果行政机关在收费后能认真为银行和企业服务,那么也能让人感到物有所值。但银行的抵押物被抵押人卖掉、或抵押权被法院裁定为无效这种事时有发生,让人十分怀疑抵押登记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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