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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行银行信贷法律保障机制的缺陷

  完善的市场立法应包括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法律机制,我国关于企业退出市场的法律规定主要在《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和《公司法》中第8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破产法(试行)》前者的规范对象是国有企业,《民事诉讼法》是所有企业法人,《公司法》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上主要是正常程序破产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45条规定,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包括“(一)依法被撤销;(二)解散;(三)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关于非破产原因企业法人终止的,《民法通则》第47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关于市场退出法律规定,突出的有以下缺陷:
  1、作为市场退出基本法的《破产法(试行)》已远远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
  该法于1986年12月施行,距今已有15年,早已不适应现在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适用范围狭窄,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立法内容落后,急需制定一部新的《破产法》。
  2、关于清算组成员的法律规定不利于保护债权人。
  关于清算组成员的规定,各法规定如下:《民法通则》第47条“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破产法(试行)》第24条第2款“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款“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公司法》第189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在以上法律规定中,均没有提及债权人在清算组中的地位。一般在实践中,企业破产的,清算组由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当地经贸委、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人员组成;企业改制的,清算组成员中还包括改制企业领导。清算组的职责是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理债权债务,在企业破产和改制中起着重要作用。而从以上法律规定和实践来看,债权人不是清算组成员,也不能派代表参加清算组活动,很难保障债权人利益。
 
  银行信贷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
 
  信贷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关系重大,除以上论述中提及的法律缺陷应予以完善外,还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在立法中完善商业银行信贷内控机制。
  近年来,随着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公司治理结构成为热点问题。不良贷款有相当部分是由于银行内部管理原因产生的,如贷时审查不严,忽视贷后管理,对贷款企业未及时跟踪,法律意识淡漠等。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完善信贷评审、决策、监控和风险化解机制,制定详细的贷款操作规程,另外,应注意培训信贷人员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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