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束语
英国哲学家霍布豪斯有过一段精辟的论述:“自由统治的首要条件是:不是由统治者独断独行,而是由明文规定的法律实行统治,统治者本人也必须遵守法律。我们可以从中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即自由与法律没有根本性的对立。相反,法律对于自由又是必不可少的。当然,法律对于个人施加限制,因此,它在一个特定的时候和一个特定的方面与个人自由是对立的。但是,法律也同样限制他人随心所欲的处置个人,法律使个人解除了对恣意侵犯或压迫的恐惧,而这确实是整个社会能够获得自由的唯一方法和唯一意义。” 注(15) 在这里,霍布斯指出了法治社会的必要条件是法律至上,法律与自由在本质上是统一的,然后,人权也就有了确实的根据。理所当然地
刑法作为法律的重要部门,也应成为人权保障的大宪章。
简言之,谈人权不能不谈法治,谈法治不能不谈法律,而谈法律又不能不谈
刑法。因此,在以法治为社会追求之重大价值目标的当代中国,
刑法也显然地担负着人权保障的重任;追究人权的
刑法保障,也是每一位立法者,每一位司法者,每一位学者乃至每一位公民所应当认真对待的。
————————————————————————————————————
参考书目:
(1) 陈兴良著《
刑法的价值与构造》114页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年10月第一版
(2)同上 116页
(3)同上 117页
(4)同上 117页
(5)李其瑞、杨宗科主编《法理学》144页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1996年5月第一版
(6)陈兴良著《
刑法的价值与构造》135页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年10月第一版
(7)贾宇、郭洁主编《
刑法总论》第一页 陕西人民出版社 1998年2月第一版
(8)周光权著《
刑法诸问题的新表述》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年11月第一版
(9)陈兴良著《
刑法的价值与构造》135页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年10月第一版
(10)储槐植《市场经济与刑法》载《中外法学》1999(3) 第23页
(11)谢望原《世纪之交的中国刑法学研究》29页 2000年9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