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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人权的刑法保障

  结束语
  英国哲学家霍布豪斯有过一段精辟的论述:“自由统治的首要条件是:不是由统治者独断独行,而是由明文规定的法律实行统治,统治者本人也必须遵守法律。我们可以从中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即自由与法律没有根本性的对立。相反,法律对于自由又是必不可少的。当然,法律对于个人施加限制,因此,它在一个特定的时候和一个特定的方面与个人自由是对立的。但是,法律也同样限制他人随心所欲的处置个人,法律使个人解除了对恣意侵犯或压迫的恐惧,而这确实是整个社会能够获得自由的唯一方法和唯一意义。” 注(15) 在这里,霍布斯指出了法治社会的必要条件是法律至上,法律与自由在本质上是统一的,然后,人权也就有了确实的根据。理所当然地刑法作为法律的重要部门,也应成为人权保障的大宪章。
  简言之,谈人权不能不谈法治,谈法治不能不谈法律,而谈法律又不能不谈刑法。因此,在以法治为社会追求之重大价值目标的当代中国,刑法也显然地担负着人权保障的重任;追究人权的刑法保障,也是每一位立法者,每一位司法者,每一位学者乃至每一位公民所应当认真对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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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书目:
  (1) 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与构造》114页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年10月第一版 
  (2)同上 116页
  (3)同上 117页
  (4)同上 117页
  (5)李其瑞、杨宗科主编《法理学》144页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1996年5月第一版
  (6)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与构造》135页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年10月第一版
  (7)贾宇、郭洁主编《刑法总论》第一页  陕西人民出版社  1998年2月第一版
  (8)周光权著《刑法诸问题的新表述》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年11月第一版
  (9)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与构造》135页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年10月第一版
  (10)储槐植《市场经济与刑法》载《中外法学》1999(3)  第23页
  (11)谢望原《世纪之交的中国刑法学研究》29页  2000年9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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