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WTO争端解决的问题[1]--印尼影响汽车产业措施案[2]
杨国华
【全文】
WTO是一个政府间组织,参加WTO各项活动的一般是各成员的政府官员。WTO成立以来,解决了成员间大量的国际贸易争端。WTO的争端解决程序分为磋商、专家组裁决、上诉机构审查和裁决的实施四个阶段,是类似于司法审判的程序。而律师是否可以参与这个过程,WTO在“印尼影响汽车产业措施案”中作出了很好的回答。
1997年至1998年,WTO审理了日本、欧盟和美国提起的“印尼影响汽车产业措施案”(汽车案)。在专家组召开第一次会议之前,印尼提供了一份代表团名单。美国发现,代表团中有几个律师,随之写信给专家组主席,反对这些非政府雇员参加专家组会议。
美国称,律师参加专家组会议的问题,曾在“欧盟香蕉案”(香蕉案,WT/DS27/R/USA,1997年9月25日)中涉及。在该案中,根据起诉方的反对意见,专家组将参加专家组会议的人员限于政府成员。专家组的理解是:GATT和WTO过去在争端解决方面的实践是,经任何一方反对,就不允许律师参加专家组会议;由于律师可以不遵守政府成员必须遵守的纪律,他们参加会议会让人担心保密的问题;如果允许律师参加会议成为惯例,则是不符合小成员利益的,因为这可能会给他们带来很大的财政负担;专家组担心律师参加会议会影响WTO争端解决程序只在政府间进行这一特点;将参加会议的人员限于政府成员,丝毫不会影响当事方或第三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律师讨论、协商的权利,也不会影响当事方在准备材料时从非政府专家那里获得法律或其他咨询意见的权利。
美国认为,香蕉案专家组的结论也适用于本案。虽然上诉机构在香蕉案中认为律师可以参加上诉审查,但上诉机构将其结论只限于上诉审查,而不是专家组会议,并且说明,上诉机构并不是在审理专家组有关律师参加专家组会议的问题。虽然美国并不同意上诉机构的这一裁决,但该裁决与本案是不同的,因为整个上诉机构的程序都是新的,以前GATT的实践并没有提供适当的指南。然而,专家组程序则不是新的,WTO没有理由在这一次改变其确定的做法。即使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要改变这种做法,也要等到1998年底对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审议时进行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改变这个重要的内容将涉及对WTO争端解决程序前提的根本性改变,影响政府对这一运转良好的、政府对政府的和平解决争端程序的控制。此外,这些律师参加了汽车案的磋商,与专家组程序无关,也不属于专家组裁决的范围。印尼曾要求允许这些这些律师参加磋商,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与印尼也有一种谅解,即他们不能直接对美国代表团发言;即使发言,美国代表团也不予答复。因此,律师仅限于跟其客户进行交流。总之,美国反对非政府雇员参加专家组会议,要求专家组就此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