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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

论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


李岳证


【全文】
      论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
  摘要: 证据制度的完备是刑事诉讼法制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是证据制度的内容之一。本文从分析证据的含义,区分诉讼证明的阶段入手,将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分为前后衔接的三个分标准,即形式证据标准、证据标准和证明标准,并以法律事实观为指导,分析了这三个标准,将它们的内涵分别界定为合法性、内心确信和排除合理怀疑。最后本文还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刑事证据立法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 证据  合法性  内心确信  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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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出台,犹如一阵春风,让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制闻到了春天的气息,焕发了新的生机:“重打击轻保护”的指导思想被抛弃,始而强调保护人权与打击犯罪的并重和结合;与之相应,侦查中心主义为庭审中心主义取代,诉讼的线形结构被两造对立法官居中的三角结构取代,超职权主义的单一模式也开始被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所取代。这是一次脱胎换骨的巨变,让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制站到了春天的边缘,但遗憾的是春天依然没有降临。
 问题是多方面的,例如律师的阅卷权被架空,被告的辩护权得不到保障,无罪推定犹如空中楼阁依然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等等,在这其中,证据制度尤其是庭审中审查判断证据制度的缺疏也是不容回避的一大阻碍。在过去公、检、法三家合一通力打击犯罪的年代,侦查活动是刑事诉讼的中心,庭审更多的仅是走过场的形式,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就无足轻重了。但在现行制度下,庭审活动成为诉讼的重心,强调通过法官审查判断证据来控制控辩的庭前行为和庭审行为,强调通过审查判断证据来查清事实,从而适用法律,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可见三角结构和混合模式下的庭审中心主义的有效运作和实现,必须以证据制度尤其是审查判断证据的制度为基础。但修正案恰恰忽视了证据制度,不仅逻辑混乱、概念模糊(如证据),而且条文稀少、内容粗疏(仅 条),无法发挥对司法证明活动应有的指导、调整和规范作用。
  本文中我将谨就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以期能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制的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
  一、 概念解析
  (一)、证据的概念在理论上一直众说纷纭,主要有事实说、材料说、手段说、方法说、原因说、根据说等。实际上证据的概念与诉讼证明的性质和过程有关,是对证据本身具有的属性的概括,所以要想准确科学地界定证据的含义,必须先对诉讼证明、证据的属性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诉讼证明从表面上看是运用证据查清事实的过程,但从根本上它的目的是实现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因此诉讼证明具有客观性、价值性和主观性(后文将有专门论述)。诉讼中运用的证据及其运用的方式不能与诉讼证明的本质属性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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