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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交叉持股法律问题研究

  若各企业所拥有之股份来自证券流通市场上取得,当企业欲以市价发行新股,而利用交叉持股介入股市,以维持正常股价水准时,交叉持股实际上具有间接的资金筹措功能。另一方面,若两个公司以发行新股的方式进行交叉持股,而发行新股的时间又不同的话,在较晚发行的企业尚未发行新股前的一段时间内,先发行的企业可以灵活运用该项资金,从而产生一定的资金调度效果,使得企业可以因此在资金运用上面更具有弹性。
  (二)交叉持股的负面影响
  据学者归纳,交叉持股大致有以下负面影响:[9]
  1、危害资本充实
  当企业间进行交叉持股时,虽然实质上只有同一资金在企业间辗转流通,但每经过一手,形式上各该企业的资本额就有同类的增加。例如,甲公司有十亿元资本,将其中六亿投资乙公司,乙公司取得此资金后,再将之回过头来投资甲公司,如此反复进行,最后二公司的资本额理论上可以高到无穷,但实际上真正在其间游动的资金,却只有甲公司最先所拿出来的六亿元款项,结果不言而喻,当然导致各该公司资本额虚增及实质资本空洞化的结果。此事同时意味着,当乙公司把甲公司所投资之资金,再度转投资甲公司时,不啻是将甲公司之出资返还给甲公司,不仅有违禁止出资返还之理念,其举亦形同甲公司透过乙公司间接地持有资金公司之股份,严重影响公司的资本充实。
  2、泯灭公平理念
  由于公司持有他公司股份,其表决权系由公司经营者代表行使,在纵向之放射型或其变型的交叉持股架构下,子公司经营者受控于母公司;另一方面,在横向的环状型或网状型之交叉持股架构下,各企业经营者最合理的行动模式,乃是不干预他公司之经营权,以换取他公司亦不干预自己公司经营权之承诺,从而在共同默契下,各该公司经营者乃将自己持有他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他公司经营者代理行使,结果造成各个经营者对于交叉持股体系下之自己公司股份,享有完全的自主控制权。
  3、妨碍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首先,以交叉持股方式介入股市,若遭不当利用,就成为不法操纵股价之工具;其次,在交叉持股结构中,各企业相对于他企业几乎都居于一种“内部人”的地位,结果,交叉持股制度存在本身,似乎就有成为内线交易温床的疑虑;再者,于稳定经营支配权目定下,所为之交叉持股,经常是长时间持有而不于市场上买卖,严重者将造成市场上筹码不足,影响市场正常供需秩序,导致少数股份买卖,亦有可能对市场股价带来大幅震荡;最后,由于交叉持股制度促使企业吸收他企业增资时发行之新股,令企业得以较无后顾之忧地发行新股,但若过分肆无忌惮地增资,将导致市场筹码超乎正常水准,而有崩盘地可能。则交叉持股实际上隐藏着引发泡沫经济的危险性。
  4、引发企业间反竞争行为
  若企业间有相互竞争关系,但却彼此交叉持股,则在获致最大利润的共同目标下,此等企业有极大的可能性,会实施联合行为,操纵市场价格或产量等。同时,垂直的上中下游厂商间因交叉持股而形成一封闭系统时,就有产生排外的可能性。
  (三)小结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交叉持股的功与过集中在经营权与策略联盟两个方面,而每个方面又有其一体两面之功效,如正因为交叉持股在稳定经营权方面的功效,才会促使企业进行长期投资、促进经营人力资本之投资;而过分的稳定则会成为垄断独裁,才导致了支配公平理念的泯灭。又如正因为在交叉持股企业间形成一个策略联盟,因而,在联盟的内部,营运效率增加,各企业间的风险也得到分担,资金筹措、调度也更具有弹性;而联盟这种地位被不正当利用的话,则会导致内部交易的发生,妨碍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引发企业间反竞争行为。
  笔者认为,妨碍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导致企业间反竞争行为二者,与交叉持股间并不必然有因果联系,其间害需要有一定蓄意的加入,才可能对(证券)市场机制产生不当影响。至于资本充实原则,其主要存在依据在于减少债权人风险,但笔者认为,公司既然所进行的是营业行为,其资本就必须流动,资本原则在此其实是难以贯彻的。学者们也有对公司三原则之间的内在矛盾提出意见者。[10]同时,资本充实可以通过多种措施来规避(如无限设立子公司等),因而,危害资本充实不单是公司间交叉持股所带来的问题,要避免其消极作用最主要的还是应该由信息公开制度来解决,即通过一系列制度使得公司间及相对人知悉公司交叉持股的情况,那么相对人就可以通过公司的股权结构知悉其资本的充实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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