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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交叉持股法律问题研究

  据学者归纳,交叉持股大致有以下正面功能:[8]
  1、稳定经营权,促使企业进行长期投资
  交叉持股最受重视、并为一般所认同的,是它所具有的稳定经营权,促使企业得以更为长远的眼光,从事经营、投资活动的功能。当企业集团利用网状型、放射之变型等方式,进行交叉持股时,纵使参与交叉持股的各个企业所持有的特定公司股份仅属少数,但集团整体所持该特定公司股份却已可能使其经营控制权屹立不摇。反之,在没有交叉持股存在的情况下,企业可能随时成为敌对收购的对象,进而发生经营权易主之情事。因为在面对敌对收购而又无交叉持股保障的情形下,经营层不得不迎合投资人的需求,放弃对公司有利的长期投资,而从事短线的获利追求,以避免因获利减少而引起的投资抛售股份情形的发生。此外,当经营者的报酬水准取决于公司当期获利或股价时,经营者本身更有诱因主动去追求短期获利的极大化。
  2、促进经营人力资本之投资
  一个企业之所以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乃是在其企业经营模式或企业文化上,有别于他公司所致,从而经营者或整个经营团队在带领公司成长时,本身就必须投入相当的心力,创造或顺应该公司特有之经营模式或文化,经营者所为此种投资,一般称为“关系专属性投资”。如果经营者的地位得不到稳固,惶惶终日的话,他就不会有精力进行此等关系专属性投资而是致力于各种单纯取悦于投资者的短视经营行为。此外,经营者的地位一旦改变,接手的经营层对该企业以前所为之关系专属性投资不认可的话,那么未易主前所为之关系专属性投资将毁于一旦。因此,要促进经营人力资本投资,就要稳定经营权,而稳定经营权的方式之一,就是利用公司间的交叉持股。
  3、增进策略联盟间的营运效率
  近年来,企业间为了维持彼此的研发、生产、行销等合作关系,以强化其竞争优势,有逐渐形成策略联盟的趋势。为了彻底发挥策略联盟的效果,各该公司势必为此而进行一定的投资,此一投资即特定于双方企业之关系专属性投资。此种专属性投资难能移作他用,企业若没有取得对方亦将投入对等投资的承诺,即贸然进行此种投资,就很有可能将自己锁住于此一联盟中,难能脱身。最后,企业为了回收投资成本,或须被迫接受对方所提的不利交易条件。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法之一,乃是令参与策略联盟的企业进行相互投资,形同互相握有对方的“人质”,相互间可以间接地牵制对方地不当投机行为,而能更安心从事专属于策略联盟的投资,提升联盟整体的运作效能。
  4、风险分担
  企业间、尤其是上中下游等具有垂直关系的企业间所实施之交叉持股,大多伴随着各企业对他企业所进行之专属性投资,此种投资使得企业间的交易成本大为减低,从而于彼此间进行交易,较诸与外部人士所为之交易更为有利,其结果乃是此等企业间经常存在着长期性的契约或交易关系,使得彼此间处于一种共存共荣之景象。于此情形下,若因一时经济情势变动,导致其中之一企业业绩恶化时,其他企业为了持续维持彼此间的交易关系,甚至会牺牲自己短期的利益,而对业绩不振之企业提出较为有利的交易条件,帮助其度过难关。在此情形下,交叉持股制度的存在,就在相关企业间形成一种风险分担机制。日本有关交叉持股的研究亦显示,参与交叉持股之企业其陷入破产清算的比例,比起没有进行交叉持股的企业还低,此结果无非是风险分担机制运作所致。
  5、资金筹措、调度的弹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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