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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本文在写作和修改过程中,曾得到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唐永忠老师中肯的建议与指导,在此特致谢忱。当然,对文中具体观点所引起的错误,概由作者本人负责。
[2]参见[美]罗斯科•庞德:《作为中国法基础的比较法律与历史》,载《哈佛法律评论》第61卷(1948),转引自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页。
[3]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页。.
[4]范愉:《诉讼的价值、运行机制与社会效应——读奥尔森的<诉讼爆炸>》,载《北大法律评论》(第一卷第一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8页。
[5][美]劳伦斯·M·弗雷德曼:《美国司法制度历史断面之剖析》,载[日]小岛武司等著,汪祖兴译:《司法制度的历史与未来》,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页。
[6]白绿铉:《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6年版,第110-113页。
[7]朱景文:《比较法导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第299页。
[8]徐昕:《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中译本导言,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
[9][德]狄特·克罗林庚:《德国民事诉讼法律与实务》,刘汉富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0-237页、288-290页
[10]参见《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279条。
[11]同[1],第245页。
[12]参见《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27-131条,《法国民法典》第2044-2058条。
[13][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4页。
[14]参见《意大利民法典》第1965-1976条。
[15][意]尼科罗·特罗卡:《意大利司法制度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载[日]小岛武司等著,汪祖兴译:《司法制度的历史与未来》,法律出
版社,2000年版,第109-111页。
[16][美] 约翰·奈斯比特著:《亚洲大趋势》,外文出版社、经济日报出版社,1996年版,第159页。
[17][日]小岛武司:《民事司法和法文化的将来》,载[日]小岛武司等著,汪祖兴译:《司法制度的历史与未来》,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7页。
[18]范同[1],第231-232页。
[19]蔡虹:《大陆法院调解制度与香港诉讼和解制度之比较研究》,载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热点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95-107页
[20]赵钢、占善刚:《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应有的诉讼观念》,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68页。
[21]韩大元:《东亚法治的历史与理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5-55页,第160-178页。
[22][日]小岛武司:《司法制度的历史与未来》,汪祖兴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页。.
[23]同[17],第26页。.
[24][美]道格拉斯G·拜尔,罗伯特H·格特纳,兰德尔C·皮克:《法律的博弈分析》,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0页。
[25]信春鹰:《中国的法律制度及其改革》,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17页。
[26]同[1],第43页。
[27]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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