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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策学的学科定位与理论基础

  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认为,他们的法律政策学不同于社会法学和分析法学。他们说,这种理论为法律的研究提供了一种价值学说,而不仅仅是一种社会事实的描写。但他们也否认他们的法律政策学思想是某种自然法学说。而有的西方法学著作认为该派将它所列举的价值视为共同体中民主分享的价值,又将人的尊严当作民主的最高价值,因而具有一般自然法学的特征。我国有些论者则认为,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的法律政策学的基本倾向还是社会学法学。 这些观点应该说都有一定道理,但都视野过于狭窄,难免盲人摸象之嫌。
  鉴于我国法理学界一般都把法理学视为综合性的法学理论学科,笔者认为,如果要给法律政策学作一学科定位的话,那么可以说,法律政策学是法理学中继法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之后的综合性的应用研究,是法哲学通向部门法学的桥梁。它们相互间的关系是:
       法 哲 学
    法社会学   法经济学
      法政策学
  立 法 学   部门法学
  法解释学
  法律政策学与相关法学学科关系示意图
  三、法律政策学的价值论背景
  事实、价值和行动,是社会科学、尤其是应用性社会科学共同关注的对象。作为一门新兴的综合性应用学科,法律政策学不仅关心事实,而且更关心价值和行动;它不仅是描述性的,而且也是规范性的。说它是描述性的,是因为它追求有关法律政策的性质、原因和结果的知识;说它是规范性的,是因为它重视价值取向和价值评价,它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创造和批评有关的法律政策价值的知识主张,或推荐应该采取的行动过程。因此,法律政策学的理论基础之一就是法律价值论。我国法理学者舒国滢在评介欧洲大陆的法律政策学研究时曾经指出:“法律政策学涉及对特定社会既存法律的评价、某一民族传统法律文化的分析,也包含对一些法律价值(如自由、安全、公正、效率、民主)及其冲突、法律原则(如最优化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等)的法哲学考察。” 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也认为,他们的法律政策学理论为法律的研究提供了一种价值学说,而不仅仅是一种社会事实的描写。他们公开宣称:“法律政策学寻求用一种真实的语言来阐明问题,也就是用规划和分配特定价值的语言,用所要求的价值的综合画面和规划与分配价值的实践活动,把社会期望和社会成就之间的距离减至最小。” 而所谓价值,就是人们所期望的,能满足人们需要的各种事物,国内通常称作“利益”。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认为,法律是权威性决定的制定者的政策,法律政策所要规划和分配的价值体系包括;(1)权力;(2)启蒙;(3)财富;(4)福利;(5)技能;(6)情爱;(7)尊重;(8)正直。民主的最高价值是人的尊严和价值,法的目的在于使人们尽可能广泛地分享价值,最终目的是建立这样一个世界共同体:民主地分配价值、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资源和维护人类尊严,并使之成为社会政策的主要目标。为了促进价值民主化,法学应放弃主要依靠法律技术规则的传统而代之以主要依靠政策;因为依靠这种传统不仅不能保证法的确定性,而且经常妨碍实现社会所希望的目的;而依靠政策就要求根据民主生活的目标和问题来解释法律术语,将法律决定看作社会生活中的价值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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