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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义务新论

法律义务新论


胡平仁


【全文】
  法律义务新论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胡平仁
       (湖南 湘潭,411105)
  电子邮箱:hpr@sina.com
  
  法律义务一直是法学的核心范畴,然而却又是法学研究中的薄弱环节。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法律义务视为法律权利的伴生物,无形中取消了“法律义务”的独立范畴地位,人们对法律义务的认识也就极为狭隘和肤浅,甚至存在着许多似是而非的观念。本文拟就法律义务的含义、法律义务的表现形态、法律义务产生的根源以及人们为什么要履行法律义务等问题,做出一些自己的回答,以期深化对法律义务的探讨。
  (一)如何理解法律义务
  义务一词来源于拉丁语的“债务”或法语的“责任”一词,它原本不限于法律和法学,道德义务、宗教义务、习惯义务等等甚至比法律义务还要古老。不过,作为法学研究,我们主要探讨的是法律义务。尽管法律义务一直是传统法学中的核心范畴,但并没有获得独立的地位,人们总是将它与权利捆绑在一起,而且对它的理解至今还很不一致,甚至存在着许多似是而非的观念。
  其一,长期以来,国内外都有部分学者将法律义务界定为当事人或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的法律上的一种负担或不利。当着眼于法与利益的关系的时候,这样说当然是正确的。但如果我们把视野放得更开阔一些,就会发现上述定义很成问题,至少在逻辑上是不周延的。某些不作为的义务(如不干涉他人的自由),就说不上是负担或不利。笔者认为,如果说权利和权力两个概念强调的是自主行为的能力与资格的话,那么,义务概念强调的则是受拘束。也就是说,法律义务指的是法律对相关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其二,认为义务与权利是相互依存的。古罗马法主要是私法,其核心问题是权利义务的关系。在其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中,以古罗马法学为源头的西方法学尽管在研究领域方面大大拓展了,研究内容也得到了极大的丰富,但将义务与权利捆绑在一起来探讨的状况依然没有改变。这是因为西方法学者们(尤其是缺乏公、私法划分观念的英美法系的学者们)往往忽视了权利与权力的重大区别,而将两者混为一谈,从而陷入了“权利——义务”的线性思维的泥淖中。遗憾的是,近年来,国内一部分学者虽然已经认识到了权力、权利不分的弊端,并在许多论著中极力凸显“权力”的独立地位,却在论及“义务”时,依然将其与权利捆绑在一起,认为义务与权利是相互依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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