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种幼稚、道理与效力
亚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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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幼稚、道理与效力
亚北
法学的幼稚在中国有独特的含义,几乎是一说出人人便知。若从学术的层面看法学的幼稚,大抵与法学中的基础主义有关。不过,我以为,作为一种规范之学,幼稚一点,天真一点也没什么不好,只要法学家能有此意识。
事实上法学家是有此意识的。虽然法及法学都具有保守的性质(苏力:《反思法学的特点》,《读书》1998年第1期),但这与其说是法学的品质,不如说是法学研究的对象或倾向。因为学术要求严谨,其中的思想要求创新。(学术并不都是直接实用的,法学亦然,更多的是一种储备,因而要求严谨、创新。)以此反观我们的法学,幼稚实不在于基础主义,因为基础主义是可以不尽相同的,而在于缺乏创新,只信奉一种基础主义。法学论文、论著尤其是教材思路上的千篇一律(夸张一点说)以至文字上的相互抄袭,可以说明这一点。中国人大多是老谋深算的,读书人尤其如此,思路上的千篇一律和文字上的相互抄袭未必不是老谋深算的结果。从这一角度看,我们的法学及法学学者还幼稚、天真得不够。
法学可以是幼稚的,法律也可以是幼稚的吗?目前至少还没有人说中国的法律是幼稚的。但我们的法律实非自然演生出来的,更多的是我们学术理论的产物,又怎能避免学术理论的幼稚?
之所以没有人说我们的法律是幼稚的,想必在于法律自身的性质,因为法律按性质应该是具有权威的。不管法律是否具有实际的或真正的权威,法律至少具有效力,大约是除了像梭罗这样的人外,无人敢对之有所鄙夷。而在近现代对西方具有深深自卑心理的中国,西方法律的移植虽按传统文化观念仍属于狄夷之类,但按现代文化观念不免也具有一定的权威(且不论自卑对权威无意识地强化)。
法律真正的权威大抵是效力与道理的统一。但在法律中,道理与效力并不总是一致的。表现在有效力的法律条款并不总是有道理,有道理的也并不总是能具备效力。法律更强调效力,法学更强调道理,因此,法学幼稚一点不顾效力唯道理马前是瞻,未必值得非议。但值得强调的是,并非所有的道理都应具备效力。原因在于:法律中的道理可以见仁见智,但有关效力的道理却是相对稳定的。大致如下:
“原则、规则中的道理不会让原则、规则自动具备效力。在现实的层面上,效力是指:⑴国家维护原则、规则所采用的强制力(制度的力量);⑵原则、规则对人们的把握能力(习俗与惯例的力量)。第二点才是主要的,因为大多数人之所以守法,主要是因为道德和习惯的缘故,也只有人们自己的道德和自己的习惯才能把握他们,因此,第一点若不以第二点为基础,法律将难以施行。这即是说,除非某种道理能够通过道德或习惯把握人们,体现相应道理的原则、规则是难以具备效力的。”(史直南:《制礼作乐——寻求中国灵魂的法》,[公法评论]2001/12/21,页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