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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开示制度与司法公正

论证据开示制度与司法公正


王学兴


【全文】
  摘要:证据开示制度19世纪始于英国,此后受到各国重视,并在各自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发展和完善。证据开示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益,但其本身也存在许多不足。我国在审判方式改革中很多法院在实行“一步到庭”的审判方式后出现不少问题。为此,部分法院仿照证据开示制度在庭前进行证据交换,但效果不佳。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证据开示制度,值得我们深思和研究。
  关键词:证据开示制度;司法公正
  一、 概述:
  (一) 证据开示制度的内涵:
  证据开示源于16世纪下半期英国衡平法司法实践,随着现代诉讼程序中普通法和衡平法的相融合,于19世纪英国民事诉讼改革中形成。1938年在美国被确立为一项法定程序制度后,证据开示制度便被纳入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或证据法中。
  对证据开示(discovery,也翻译为“发现程序”),其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双方从对方及第三者获取有关案情的信息和收集证据的程序①。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指出:由双方当事人收集有关联事实的知识,对适当的诉讼来说是必须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强烈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吐出他所拥有的任何事实。《布莱克法律辞典》对证据开示的定义是:“了解原先所不知道的,揭露和展示原先隐藏起来的东西。”可见,在审判制度中,证据开示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其期间通常始于起诉后,终于开庭前,用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从而为审判作准备。
  证据开示制度的范围,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对开示范围的限制则主要有两个方面:法定保密特权和诉讼资料。另外,为限制当事人滥用开示制度,开示程序还限制利用开示程序的次数。
  证据开示的方法在各国也有不同规定。美国的证据开示的方法有五种:1.录取证言(Desiyions);2.质问书(Interrogatories);3.要求提出文书及其他证据(
  Request for Production of documents and other
  things)4.自白要求(Requests for
  Admissions);5.身体及精神检查(Physical and Mental
  examinations)。②
  设置证据开示制度的目的,一般认为有以下几点:1.帮助双方当事人了解掌握对方对案情的认识,整理和明确争点;2.为当事人提供收集证据的强有力手段,使当事人可以得到与纠纷争点相关且可能成为证据的情报;3.促进和解;4.使诉讼之提起、进行容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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