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且,银行向储户收费并不表明银行拒绝吸收储户存款,也不是强制要求客户交费存款。从
合同法的角度看,如果银行公开服务内容和相应的价格,而不强行要求客户接受其服务,那就没有违反
合同法上的“合同自由”原则。花旗银行按其能够承诺的条件提供存款服务,这是
合同法上的一种要约,消费者如果不同意其提出的条件,可以拒绝在该银行存款,也就是没有接收银行的要约,他们之间就不存在合同关系。
至于有人所持的“像银行这种特许经营的特殊企业,带有公用事业的性质,不应该通过这种方式来选择客户”的观点,更是难以让人信服。根据
合同法理论,只有在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才有强制缔约的问题,但对于银行服务而言,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难以纳入国计民生的范畴,都绝不应当是一种强制缔约合同。所以,不仅客户有选择银行的自由,银行也应当有选择客户的自由,银行可以按照合同自由的原则并其根据自身条件自由选择缔约对象。
(三)对存款收费是否属于捆绑销售或歧视小储户
鉴于花旗的收费与付息相互分离,而收费则附带了一些其他服务,因此有人认为花旗的收费存款服务是捆绑销售。但是,从现有法律规定以及花旗银行提供的服务来看,我们还很难得出捆绑销售的结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捆绑销售,其含义应该是指经营者将本来没有必要联系在一起的商品或者服务合并在一起提供给消费者。但是在储蓄业务中,储户与银行之间并非仅仅只有存款关系,存款、取款和结算等服务是储蓄业务必然包含的内容,它们之间具有天然的关联,只要银行提供储蓄服务,就必然要同时提供存款、取款以及结算等服务,否则,储户就不可能得到正常的储蓄服务。因此,并不是银行将存款同其他服务捆绑在一起,而是储蓄业务本身的特点将有关服务紧密联系在一起。至于理财服务,则是部分客户对银行提出的特殊服务要求。对这种特殊服务而言,只有在客户要求或者同意的情况下,银行才能予以提供,不能和其它服务捆绑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