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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对存款收费的法律思考——上海储户状告花旗银行的启示

商业银行对存款收费的法律思考——上海储户状告花旗银行的启示


李金泽 董建军


【全文】
  
  李金泽 董建军合著
  2002年4月初,上海吴卫明先生以花旗银行向存款总额低于5000美元的储户收取服务费的做法违反了《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商业银行收费问题的大讨论。不少老百姓认为,我们向银行存钱,银行怎能问我收费,如果收费那存款不越来越少?有的人则提出疑问,如果所有的银行都如此收费,普通百姓还敢往银行存钱吗?国内一些银行业人士认为,银行为了储户,尤其是小储户指出了大量的费用,如果不收费,银行对小储户只有支出而没有收益,这不是市场法则。法律界有人认为,花旗的收费是捆绑销售,并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嫌;也有人认为,银行对存款收费与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存款有息”原则相抵触;还有人认为,银行的收费应该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银行不能自主决定。
  鉴于银行对存款收费所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本文拟从法律的角度,探讨该种收费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并就相关法律问题做初步的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吴卫明对花旗存款收费事项的起诉
  今年4月8日,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的吴卫明先生到位于上海中山东一路的花旗银行上海分行浦西支行,准备开立个人帐户,存入800美元。但是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凡存款余额低于5000美元的客户,需每月缴纳6美元或50元人民币的理财服务费。吴卫明表示自己只办理储蓄业务,无需理财,可否不缴纳理财服务费,但被拒绝了。
  4月9日,吴卫明以自己的消费权利受到限制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花旗银行赔礼道歉并赔偿34元的路费损失。原告认为,花旗的做法是对中国中小客户的歧视,使自己人格上受到了侮辱;此外,花旗银行作为在中国经营公众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的法规,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既是法律赋予银行的权利,同时也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花旗银行的“捆绑”收费事实上是将小储户排除在自己的服务范围之外,是对商业银行法定义务的逃避,也是对社会公众的侵权。4月18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正式决定受理吴卫明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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