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保兑与保证、独立担保的异同辨析
李金泽
【全文】
保兑信用证是一种比较常用的信用证,要准确地把握该种信用证的特质,关键在于准确地理解保兑的意义。信用证保兑与民事法律中的保证及国际经贸中常见的独立担保制度有相似之处,但是又有着明显的区别,为了准确地把握保兑的性质和特点,本文拟对信用证保兑与保证、独立担保的异同作一比较研究。
一、信用证保兑的特点
保兑信用证是指由另一家银行即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也可是其他第三者银行)对开证行开立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加负保证兑付责任的信用证。由此可见,信用证保兑是一种特殊的保证付款承诺。保兑信用证最早起源于英国。实际上,现在从英国开出的信用证通常都加“保兑”字样。
从信用证保兑的操作实践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来看,该种信用证保兑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信用证保兑的必要性在于受益人对开证行第一性付款责任的能力和信誉存在一定的疑问。从法律和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保兑的意义在于其双重支付保证,这种保证可以补救开证行单独承诺的局限性。但保兑所带来的相对安全是以更高的成本为前提的,即申请人或开证行必须向保兑人支付必要的保兑费。从实践来看,有如下情形时,往往需要开证行请求其他合适的银行加以保兑:(1)来证金额较大,有可能超出开证行本身的偿付能力。(2)开证行系地区性的中小型银行,不为受益人的联系银行信任的。(3)进口商的政治和经济上不稳定,外汇严重短缺。(4)某些开证行适用第三国货币,而该第三国外汇又很紧张。
第二,信用证加保有一定的条件。出口商有权指定保兑银行,但应取得进口商及开证行的同意。保兑行是应开证行之请求而加保的,通常就是通知行。
第三,保兑的对象必须是不可撤销信用证。这是由于保兑行担负的责任相当于本身开证,且不能单方撤销保兑,因此加保的信用证必须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第四,保兑信用证有双重付款保证的效应。信用证一经保兑,受益人便取得了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付款保证,收汇更为稳妥。经过保兑的信用证,首先由保兑行承担付款责任,故保兑行在此成为“第一性付款人”(First Drawee),即只要受益人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保兑行必须付款,或承兑或议付。
第五,凡使用保兑信用证,应在该证上注明“不可撤销”的字样和保兑行加保的文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