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度上完善各项规定、加强内部监督
第一,为了强化侦查人员的责任心,促成其严格依法从速办案,避免其误解或曲解法律的有关规定或利用现行法律的不完善之处而拖延办案期限,导致超期羁押,有必要完善下列规章制度:
强化关于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要从根本上避免超羁押,便必须就在法定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的情况作出应该变更强制措施的硬性规定,使超过办案期限而处于超期羁押者能通过强制措施的变更而解除羁押。
完善关于变更管辖的规定。为避免在立案管辖、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等问题上互相扯皮,以致管辖不明而使案件久拖不决,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侦查中变更管辖的情况通常有两种:一是职能管辖的变更。二是地域管辖的变更。侦查中改变管辖的案件能否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笔者认为,如果侦查的案件在移送管辖前已经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达到了侦查终结的证明要求,改变管辖后,接受案件方应当及时移送审查起诉,不能再重新计算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如果改变管辖的案件在移送管辖之前虽未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但侦查的时间较短,接受案件方可以不必重新计算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接着侦查即可,如果时间不够用,可以采用延长羁押期限的方法解决。如果改变管辖的案件在移送管辖前侦查期限已经用完,却未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接受案件方可以重新计算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以提高侦查工作的质量。对职能管辖变更的案件,由于案件是由不同的机关进行侦查的,在收集证据的主体上有所不同,所以可以重新计算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以便重新固定证据,使证据的收集更为合法有效。
严格执行换押制度。实行换押制度是防止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有效措施,各级公安机关要求认真遵照执行,严格换押制度,尤其是各办案人员要严格执行换押规定。凭加盖有看守所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期限的《提讯证》或者《提解证》和有效身份证提讯或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以及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提解;对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的,由办案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并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方予提讯、提解。同时各看守所要专人负责换押工作,到期前五天书面通知办案单位,督促办案单位及时办结。加强监管力度,对不及时换押,不按规定提讯的情况要坚决予以制止,确保形式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考核制,全面推进领导、部门、民警三级执法责任制。层层把关,责任到人,提高执法水平,在执行中承办单位、办案民警、分管领导要层层把关,各单位还应建立相应的执法责任制,将刑事拘留是否超期作为办案单位工作质量好坏的一项年度考核指标,同时将这一项指标分解到各承办民警,并作为年终奖惩的一项依据,层层落实责任制,能够最大限度减少或杜绝刑事拘留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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