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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侦查超期羁押危害及对策

  第三、正确认识羁押的性质和目的,克服侦查羁押适用的工具化。
  羁押由于其对个人人身自由的剥夺而被视为诉讼保障手段中的一把双刃剑,既能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也能导致无辜之人蒙受自由被错误剥夺的损失,因而被各国刑事诉讼法作为一种例外的诉讼保障手段采用,并且对羁押的实体和程序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而在我国的侦查实践中,羁押手段被广泛地运用,甚至超期羁押,严重影响了我国在国际上的诉讼人权形象。基于无罪推定原则,法治国家大都认为侦查羁押只是一种例外的诉讼程序上的防范性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全证据或犯罪嫌疑人的人身,以免犯罪嫌疑人毁灭证据、收买或威胁、干扰证人,或逃跑、自杀。而不能出于收集证据的需要之目的羁押犯罪嫌疑人。但在我国的侦查实践中,羁押却被广泛地作为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尤其是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手段,这或许是在侦查技术、手段落后的背景之下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种“口供——证据——口供”办案方式对羁押的倚重的体现。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拘留、逮捕之有关规定精神来看,其主旨是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相一致的,即将侦查羁押作为一种例外的保障措施。但在侦查实践中却被人为的歪曲,羁押成了一种原则,取保候审等控制性措施却成了一种例外。
  (二)具体操作上解决下列三个问题
  第一,应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遵守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明确地认识到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的超期羁押是一种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克服为追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者的刑事责任而使案件久拖不决,对犯罪嫌疑人久押不放。往往碰到这样一部分案件,既有一部分有罪的证据,但是也有大量的无罪证据,因此在这种案件当中既不能证明他有罪,也不能证明他无罪,过去对于这种案件往往是久拖不决。面临选择错押还是错放?在这种情况下,放就是正确的方法,根本就不存在错放的问题。这里所谓的错放实际上是按照后来新发现的证据来说明当时放错了,但是这种错是一种客观上的错,从法律上来说没有错。正确对待司法错误,认识到错拘、错捕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错误追究是不合法的,对被错拘错捕者迅速解除羁押,并中止对其的追究,而不能将错就错,以错饰错,为避免承担错案之责而对犯罪嫌疑人久羁不决。同时还要:严守法定的办案期限,避免对本可从速结案的案件不予从速结案,以致拖时耗日而使犯罪嫌疑人处于超期羁押状态;严守延长办案期限与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坚持司法独立,正确对待领导意志。对于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领导意志应予抵制,而不应以拖延办案期限的方式来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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