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长期以来,我们就是这样开始认识(学习)法律的。
刑法则由于其特殊的强制性和暴力性而被视为最具有工具价值的一个法律部门。其实
刑法并不仅仅是实现国家政治目的的工具。
刑法首先具有保护功能:任何行为只要侵犯了
刑法所保护的国家、社会或者个人的利益,国家就应当予以追究,借以惩罚和预防犯罪。同时,
刑法还具有保障功能:根据罪刑法定这一刑事法根本原则的要求,只能对符合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进行法律评价,并据以定罪量刑,从而保障遵纪守法的公民生命、自由、财产不受司法者的刑罚擅断的侵害。在此意义上讲,
刑法应当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即便是对确认有罪的人也只能根据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判处
刑法规定的刑罚,严禁对犯罪人适用法外刑,从而保障犯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司法者的刑罚擅断的侵害。在此意义上讲,
刑法又应当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因此,现代
刑法不仅是“刀把子”,而且是“大宪章”。
刑法不仅是实现国家政治统治的工具,而且也是公民防范司法擅断、保障个人自由的利器。
第二,正确处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做到程序优先。
作为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正义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从静态的角度看,实体正义具有一系列明确的价值标准。但是,从动态的角度观察,实体正义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中却没有一个统一标准。由于几乎所有案件在事实上和情节上都不会完全相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互有差异,而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多多少少都是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或不确定性。因此,要想所有案件都“不枉不纵”,有统一适用的公正法律,确实十分困难,甚至是不现实的。尽管如此,人类法律价值中还有一些内容与裁判的结果或结论没有直接的关系,它们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之中,具有明确、具体且可操作的标准,属于“看得见的正义”(即程序正义)。在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上,我们认为程序正义必须得到绝对的遵守,在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宁愿牺牲实体正义,也要坚持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具有优先于实体正义的一种价值。程序并不仅仅是一种法律程式,更不能简单地视为形式主义,它包含着实体内容,是刑事法治中为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