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有法不依。以法定理由为借口,超期限羁押犯罪嫌疑人。比如,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以交通十分不便,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以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以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以需要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以有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等等。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某些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一是有的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划清,担心把人放掉弄不好会放纵犯罪;二是侦查工作出现“反复”,比如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等,侦查陷入僵局,羁押期满而未能结案;三是少数案情确实复杂,虽经批准延长羁押期,仍然未能查清全案;四是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犯在逃,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等等。某些侦查人员固守有罪推定的错误观念,明知对犯罪嫌疑人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不愿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以避免超期羁押,而是借口“实事求是”,对难以查清甚至无法查清的案情非要查个水落石出不可,以致最终案情仍未查情,而犯罪嫌疑人却被严重超期羁押。
其三,有法难依。在许多情况下,案外因素的干预给正确执法带来了种种阻碍,以致其难以按照法律的规定来顺利地处理案件,犯罪嫌疑人处于长期羁押候审状态。在这方面,领导意志的干预是最大的原因。有的案件系有关党政领导交办,由于交办批示或指示往往带有对当事人不利的某种倾向性,而且,其是在主要案情尚未查清时作的,随着案情的明朗,有关批示或指示的精神与此同时法律的规定可能发生冲突。办案机关或办案人员为了摆脱进退两难的状态,往往采取“冷处理”的办法,不作处理,寄希望于以时间的拖延来淡化与消除领导干预的影响,以达到既不使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违法,又不致承担“拒不执行领导指示”之责的目的。
三、主要对策
超期羁押的危害决定了对其予以遏制的迫切性与必要性。司法实践中为什么有法不依有法难依?其根源何在?根源主要在观念,法制不完善是次因。
针对贯彻实施
刑事诉讼法过程中出现的超期羁押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刑诉法执法检查组认为,应多管齐下,不仅要从思想上解决问题,还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对策有如下三方面把握:
(一)思想认识上解决下列三个问题
第一, 转变传统刑事法观念,全面认识刑事法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