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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从自然

  人域内的平等、安全、和平、和谐,是过去人在法一直关注和追求的,并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还不够。原有的人在法中还缺乏一种精神——人文关怀。体变相演用显,同在为域,域内互助,亲其所亲恐其所恐,这些规则是我们制定法律的法源。理解了这些,我们在制定法律的时理应体现出域内互助、关爱个体、关爱众生的人文精神。自觉的抵制、抛弃强权暴政所制的扼杀、扭曲人性的法条。法源于自然,法不是工具。当这些观念深入人心时,所有强权、暴政、专制的“法”都会失去其神圣的正当性,只能归入“恶法”。而“恶法”根本就不是法,它是对法的玷污。充满人文关怀的人在法应该是理性的,是宽简的,应该是尊重、关爱个体的,进而能够维系、促进人域和谐的。
  3、 再塑正义——生态和谐
  追求人域内的和谐,追求人文关怀并不是正义的全部。人与自然的对抗公开化,再次将我们抛入痛苦、危机、困惑之中是最好的证明。传统的人在法视生态要素、自然为物,为客体,而人则是当之无愧的主体。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正义”,显然违背了诸在平等、互相制约、互相依存的自然法则。因此,我们有必须重新塑造正义的理念——我们不能再支持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不能再支持人类支配宇宙同构的参与者即自然生态的特权。我们必须关心、关爱自然,认真对待同构参与者的权利。正义的理念必须扩展到诸在——人与自然生态的平等、互助、互养乃至和谐。当然,我敢断言,这也不是正义的全部。受认知能力和理性发展所限,我们只能认识到这些。然而,将正义的理念扩展到这一步是迫切的,是应该的。这,也是一种进步。
  4、 天道和谐——人在法的终极价值
  诚如江山先生所言:“世界的含义,亦即人之所以为人的真义:照料生态、自然,也就是照料人性、照料宇宙精神。”(注9)人既是“在”,以生物的本能而存活;人又是超越者,因人的理性而超越。所以人应当是责任者,是伦理关照、关怀的行为者,是自在秩序和法则的守护者。人能够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站在宇宙的高度积极参与宇宙互助、互养、同构。人的超越亦是人在法的超越,它最终能够去伪存真,与自然之法合而为一,实现其终极价值——体变相演用显,同构互助自足,和谐同化趋真。最终实现人域和谐、生态和谐乃至天道和谐!
     
  
  注释与参考书目
  注1、《荀子》
  注2、陆机 《文赋》
  注3、老子 《道德经》
  注4、周长龄著 《法律的起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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