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从自然

  从应然的角度讲,人的理性是洞悉自然之法的利器,凭借它,人类制定的法应当遵从自然之法,或等同于自然之法。但不幸的是,人在法的发展一路坎坷,甚至屡屡误入歧途。
  拨开迷雾——人在法分析
  1、 天人交流——对自然之法的遵从和探索
  我们必须承认,人在法的发展历程实际上也是对自然之法的探索过程——一个从无意识的遵从到有意识发掘的漫长的进程。人们普遍接受一个事实,人类自觉的立法,或称制定法律是始于奴隶社会形成之时。而从人类出现到奴隶社会初期这段时期,我本人认为,恰好是人类遵从自然之法的黄金时期,虽然这种遵从是无意识的、盲目的、或是扭曲变形的。
  当人类尚处于发展早期,人与自然界,或是人域内部的某些冲突、对抗导致了一系列灾难性后果,如前文所述的同类相食,近亲繁殖等。于是人类制定了最早的规范——禁忌(taboo),包括性禁忌、食物禁忌等。禁忌属于禁止性规范,一方面反映了人类理性的局限:只知不应为某些行为,却不能说明原因。另一方面体现了人对自然法则的遵从。正是这种自发的,带有相当盲目性的遵从,将人类从灭亡的边缘一次次的“拉回” 。与禁忌同期的图腾崇拜、神明裁判、巫术等“规范”以及后来的氏族习惯、习惯法都属于这一范畴。虽然这些原始的规范、或称原始形态的法在形式上表现是盲目的、扭曲的甚至是可笑的,但基本上保持在天——人直接交流,即人与自然的冲突——领悟——解决的良性发展之路上。
  进入阶级社会后,当法的价值进一步突显,人有意识的创制法律时,人定法的发展线索由天——人交流逐步演化为双线平行发展。一方面,人类运用理性自觉的探索自然之法,继续进行“天——人”一线的互动,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如老子参悟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注3);如格老秀斯掷地有声的宣称:“上帝不存在,自然法仍将存在”(注4);如孟德斯鸠认识到:“法,自其最大之义而言之,出于万物自然之理”(注5);亦如人定实体法从维护人的身份不平等到公开宣称“人生而平等”的历史演变等。而另一方面,人在法却被异化,步入歧途,走上“人——人”一线的方向。
  2、 发展的误区——人在法的工具化
  自然之法的秩序化及其规则是一宇宙内具的相维,它无处不在,即便在宇宙的混沌状态中,有序也在起着导向的作用(注6)。从功效上讲,法起着有序的导向作用;从作用方式上讲,法的运行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从人的角度看,这无疑带有强制性。而这两点,正符合了阶级社会统治者和统治集团的追求——社会有序和统治有效。于是,难以避免的,如同宗教和神学的下场一样,人在法被统治者利用,沦落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当大量的歪曲人为必然如专制、独裁、集团意志、自私等等反常社会内容被渗透入人定法,并且喧宾夺主,导致人定法脱离了与自然之法的联系——人在法迷失了自己。偶有觉悟者发现这一问题,如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Cicero)认为“相信一个国家的法律中的内容全部是正义的是一种最愚蠢的想法。”而且,“国家颁布实施的‘有害’法律肯定不配称为真正的法律,而只能被称为强盗在集团内可能制定的规则。”(注7)但可惜的是,这些觉悟者无法阻挡人在法越来越快的异化步伐。当马克思得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结论时,人在法已彻底异化,面目全非。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