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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从自然

  4、同在为域,域内互助。同相素同结构的在的集合为域。同一域内的在为保存群自我和维护共同的利益而实现联合。客观上实现了互助共存。
  5、同构的趋势。每一种在无限摄取、极力膨胀的趋向与同域之在互助共存关系相结合。在环境压力和求存竞争的作用下,后果是超出互助关系,进而导致了更高级的量级、更复杂结构的“在”的出现。
  6、制约守衡。虽然在有向更高量级“进化”、“膨胀”的趋势,但事实上是不可能实现全部在同构为一在。可以想象,当同构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其所需养资源逐步减少乃至枯竭,在因而无法维持自我,只能导致分化或“散”。由此,诸在之间的关系为互相依存、互相克制、制约守衡。
  诸如此类的规则还有很多,只因我们的心智、认知能力有限而不能穷举。
  相同构在,在摄相异养,在噬在异养,法相制约,互推运动等一切规则,我们称之为自然之法——有生有灭、亦无生无灭、制约守衡、圆满和谐的自然之法。
  下面,我们把目光投向人类自身——人的本性和人的理性分析。
  我们应当感到恐慌,感到自己的渺小,曾自以为万物之灵长,无所而不能的人,只不过是宇宙诸多“在”中的一种,只不过是“在”生生灭灭的幻象之一。而且与其他在,如星系、星球相比,我们简直是宇宙中微不足道的一粒尘埃。但可悲的是,我们人类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也丝毫未停止贪欲与野心的不断膨胀。回顾人类来到地球的短短几百万年历史,充满了欺骗、谎言、仇恨、荒淫、破坏,暴露的是赤裸裸的利益追求和贪欲。我们不难得出这一论断——人性本恶。正如荀子所言:“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而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注1)然而人性本恶又是自然的,无可厚非的。1、人既属“在”,自然为“在”的行为——噬他在异养,而非利他,这正是人类的恶之根源。2、养资源的稀缺使恶根得以繁衍。我们所处的地球绝非“伊甸园”,从未停止的洪荒、火山、雨雪等自然灾害与恶性疾病把人类一次又一次的推向灭绝的边缘。生存的压力强化了人的恶性。人性本恶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人类对本性恶的放纵、放任。不幸的是,人类一直在继续着这种放纵。正是因为人属“在”,所以人应遵循自然之法;正是因为人性恶,并且放纵恶,才使法这种救济方式成为认识的必要。
  而人的理性,使人认识法成为可能。
  正如恶根无法结出善果一样,所谓的理性既非康德所言是“人的本性”,也非先验的,“在”之于体所直接感应的性智觉悟。实际上,理性只是人类对自然之法的一种适应性反应,一种历尽挫折的经验总结,一种进化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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