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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的法学思考

  明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婚姻法》相抵触。后者提倡婚姻自由,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便可以要求结婚。而这些条件中,有并不存在对在校大学生的任何限制。前者却以“退学”且“不得申请复学”相要挟,变相提高了结婚的标准。两者形成水火不相容的态势
  二、谁更能操纵大学生能否结婚的问题
   或许有人会说,事实上也的确有人这么说(参见《民商法实务研究·婚姻家庭卷》第87页,山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全国人大《婚姻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理,在高校生结婚的问题上,应适用特别法即《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但是,这一观点忽略了一个大前提,即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制定机关必须是同一机关。也就是说,只有当在校大学生不准结婚的规定同样出自全国人大而非国家教委时,才可遵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理。因此,作为规章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作为法律的《婚姻法》之间的关系,只是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 “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这是“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在关涉结婚的特定问题上,作为规章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作为法律的《婚姻法》之间的关系,只能是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下位的规范不能突破上位的规定,否则将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一点在《立法法》第83条已有明文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韩大元教授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不符合“依法行政”的部门规章,应该做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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