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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根据

     三、我国作为义务根据研究现状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作为义务的范围并未取得一致的看法。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1)三来源说:即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的先前行为。(2)四来源说:即法律上的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3)五来源说:即法律上的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的作为义务,自原承担的某种特定义务,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特殊场合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
  可以看出我国的作为义务根据理论基本上是按照形式三分说为框架的,仍停留在对作为义务来源的形式划分上,并没有展开对作为义务根据实质化的讨论,但是可以看出作为义务范围扩大的趋势。这其中的疑问仍是:对作为义务范围的划定是依据哪一个标准?为何要采取单纯列举的方式呢?所列举的有哪些共同性使它们成为不作为犯的前置条件呢?只要没有对实质的作为义务根据进行深入研究,对范围的争论是永不能够解决的。和国外相比,我国的作为义务理论研究并不涉及作为义务根据实质化,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整体法学水平的相对落后,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所采取的犯罪论体系是不一样的。将我国的作为义务根据理论和外国相比,可以使我们在这个问题上有所启示:
  首先,作为义务根据理论的研究所针对的对象不同。国外理论只是针对不真正不作为犯,而我国针对的是不作为犯的整体(包括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国外理论在考察作为义务根据时已将真正不作为犯排除在外,在其犯罪论体系中,真正不作为犯是对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的违反,在规范结构上与作为犯是没有区别的,可以直接援引所规定的刑法规范去定罪量刑;而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由于作为和不作为在存在结构上的差异,需要为处罚那些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适用作为犯的条款时寻找一个合理依据——等价值理论,作为义务根据作为等价值论的前提便应运而生。而我国理论对于作为和不作为只是从法律意义上看作是无差别的危害行为,并没有考虑二者在存在结构上的不同,也就笼统的把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放在一起考察。
  其次,作为义务根据理论所处的犯罪论体系不同。外国将其放在构成要件该当性中去考察,我国把不作为的作为义务置于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中考察。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中,作为义务根据理论是在递进式的犯罪论体系中讨论的,是在存在论的基础上把它放在了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框架中,作为违法性的前提;在我国,采取的是齐合填充式的犯罪论体系,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本身就代表着犯罪的成立,这要求作为义务根据和其他的要件一起共同反映不作为行为的犯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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