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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结构重点概要的指引

  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
  间接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
  占有的保护
  占有在物权法上的保护
  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占有人的债权请求权
  占有的不当得利
  侵害占有的侵权责任
  占有保护的除斥期间
  共同占有
  准占有
  客体:不因为物的占有而当然享有的财产权
  这么规定是因为,因物的占有就可成立的占有,用占有制度即可保护,无必要再适用准占有制度
  财产权的准占有制度,主要是债权的准占有、地役权的准占有,其他案例十分罕见,并无真正的实在意义。如,第三人持存折,就是事实上对该债权有管领之力,成立准占有债权
  债权的准占有
  地役权的准占有
  3 知识产权
  基本原则
  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的客体
  知识产权与债权的关系
  知识产权上债权约定的效力
  知识产权法定原则
  知识产权刚性的柔化
  违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知识产权标的物的特定与独立原则(一权一物主义)
  知识产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著作权因与人格权联系紧密,属于例外情形
  知识产权变动的基础关系与原因行为
  知识产权的排他、优先、追及效力
  知识产权的解释原则
  知识产权的变动
  知识产权的保护
  公法上的保护
  知识产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4 股权
  基本原则
  股权的定义
  股权法定主义
  股权上的债权约定
  可转换债、优先股、附认股权的债等
  公司章程的效力
  章程因具有一定的公示性,其债权效力大于决议或合同的债权效力
  股东合同的效力(股东大会决议相当于合同行为)
  股权与治理结构
  股权与出资义务
  股权与公司消灭
  股权变动
  股权变动的基础关系与原因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变动:无记名股票的过户
  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变动:记名股票的背书转让
  股权的保护
  公法上的保护
  股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5 债权总则
  5.1一般规定
  债的定义
  债的性质
  相对性
  期限性
  平等性
  无追及效力
  不可侵性
  5.2债的原因
  一般规定
  合同与准合同(缔约过失之债及后合同之债)
  具体参见合同法
  侵权行为
  具体参见侵权行为法
  不当得利
  定义
  构成要件
  基本类型
  法律效果
  无因管理
  定义
  构成要件
  法律效力
  不法无因管理
  悬赏广告
  定义
  构成要件
  法律效果
  悬赏广告的撤回
  优等悬赏广告
  其他法律的特别规定(如瑕疵担保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5.3债的标的
  债的基本类型
  作为之债与不作为之债
  结果之债与手段之债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劳务之债,一般不得由第三人替代履行,债权人一般不得强制债务人履行,而仅能请求损害赔偿
  金钱之债
  利息之债
  领取之债、送交之债与代送之债
  债的随附义务
  
  5.4多数当事人的债权债务
  原则:以对债的准按份共有与准共同共有加以理解
  可分的债
  定义:每一债权人或每一债务人,各自享受一部分的权利,或各自负担一部分的义务
  性质:多数债权人中的各债权人,仅可请求给付的一部,或多数债务人中的各债务人,仅就给付的一部,负清偿义务
  构成要件
  按份共有的债
  给付可分(包括,其给付本不可分,而变为可分的)
  效力
  可分债权
  可分债务
  注意:实践中,可分的债(指,分受债权人及分担债务人)比较少见
  共同的债(也可称为:准连带债权与准连带债务)
  定义:全体债权人或全体债务人,因其共同关系而享受权利后者负担义务
  性质:多数债权人,仅可为债权人全体请求给付,或多数债务人,仅可向债权人全体为给付
  构成要件
  类型一:共同共有的债
  类型二:按份共有的债
    给付不可分
  效力
  共同债权:共同债权人中的各债权人,都可单独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主张债权,债务人只可向全体债权人进行给付
    相当于(共同共有如果分割)平均按份共有而给付不可分的债权
    准用连带债权的规定
  共同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应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为给付
    准用连带债务的规定
  连带的债
  定义:每一债权人或每一债务人,都享受整个债的权利或负担整个债的义务
  性质:多数债权人中的各债权人,可单独请求全部的给付,或多数债务人的各债务人,有清偿全部给付的义务
  连带债权(对于债务人具有较大的便利)
  发生
    约定:契约约定
    法定:法律规定的连带债权十分罕见
  外部效力
  绝对效力、相对效力
  各连带债权人都可请求债务人全部的给付
  债务人也可向任一连带债权人为全部给付
  关于诉讼判决
  原则:各债权人提起诉讼的判决,对于其他债权人也生效
  例外:不利益的判决是因该债权人个人原因的除外,对于其他债权人不生效
    欠缺诉讼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
    延误诉讼期限等
  关于债务免除
  仅就该债务人应享受的部分免除,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不受影响
  关于连带债权人的迟延:及于他债权人的绝对效力
  其他相对效力
  连带债权人向第三人让与债权
  内部效力(连带债权人相互之间的求偿权)
  连带债务
  发生
    约定:契约约定
    法定:可分的债,如当事人无约定,则仅就法律规定,成立连带债务。如共同侵权、票据责任
  外部效力
    绝对效力、相对效力
    债权人可请求任一连带债务人为全部给付
    任一连带债务人也可主动向债权人为全部给付
  关于诉讼判决
  原则:各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判决,对于其他债务人也生效
  例外:不利益的判决是因该债务人个人原因的除外,对于其他债务人不生效
    欠缺诉讼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
    延误诉讼期限等
  关于债务抵消
    仅就连带债务人应分担的部分,与该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债权,抵消
    关于债务混同
    连带债务人混同债权的,其他债务人并不免责
    关于债务免除
    债权人向连带债权人之一免除债务的,而无消灭全部债务的意思,除其分担部分外,其他债务人不免除
    关于债权人的迟延:及于他债务人的绝对效力
    其他相对效力
    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终止债的关系
    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迟延履行
    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有故意或过失
  内部效力(连带债务人相互之间的求偿权)
    求偿权的发生
    行使求偿权,不得有害原债权人的债权
    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不能负担其份额的债务的,由 其他连带债务人平均或按比例分担
  原则:连带的债如果未明确各自的份额,按照平均分配
  纯粹连带债务:平均分担债务
  按份的债因契约约定而产生的连带债务:按份分担债务,如因共同侵权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的债
  共同的债成立的准连带债务:平均分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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