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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结构重点概要的指引

  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对第三人的权利
    就共有物本于所有权的请求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
    所有权妨害防止请求权
    因相邻关系产生的权利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各共有人可单独提起,但应向全体返还
  对第三人的义务
    债务内容可分的,成立可分债务,各共有人按其应有部分对第三人负责
    债务内容不可分的,成立共同债务,为准连带债务,各共有人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按份共有物的分割
  分割的目的:消灭共有关系,使法律关系单一化
  分割自由原则: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以任何方式进行分割
    例外:因物的使用目的(经济效用)不能分割
     契约约定不得分割的期限的
  分割请求权:属于形成权,不适用消灭时效
  分割属于处分行为
  共有物分割的方法
    协议分割
    裁判分割(实务中比较重要)
  裁判分割
    分割共有物之诉
    欲分割的共有人全体诉其他共有人
    裁判内容包括准予分割和分割方法
    法院可超越诉请决定分割方法
    裁判分割的分割方法
    原物分割
  少于其应有部分的,可金钱补偿    
    变价分割
    性质上不能进行原则分配
    原物分配有困难的情形
  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选择原物分配或变价分配的自由
  原物分配中的自由裁量
    分割的效力
  各按份共有人单独取得所有权
  共有物分割效力的发生时点
  自分割完毕生效
  无溯及力
  共有物上的其他物权不受影响
  共有人的担保责任
  各共有人对他共有人分割取得之物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共有物证书的保管及使用
   由取得最大分割价值的共有(分割)人保管
     价值相同时,协议约定,或法院裁定
   各分割人可请求使用他分割人保存的证书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形态比较原始,将过渡为按份共有,如合伙
  发生原因:基于法律或法律行为所规定的共同关系
  法律行为:合伙财产
  法律规定:未分割的遗产
  共同共有的“应有部分”
  “应有部分”:指(如变为按份共有)潜在的应有部分
  客体:不是个人的共同共有物,而是抽象的总财产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共同共有物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原则: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法律上处分的有权代理
    部分共有人处分共有物的,属无权处分,效力未定
  其他权利的行使
    原则: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共有物的管理依管理契约
  共同共有的消灭
  共同关系的终止:如合伙解散
  共同共有物的转让
  共同共有物的分割
  在共同关系存续中,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
  共同关系终止,可分割共有物
  准用:按份共有物分割的规定
  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互有
  性质:因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的共有
  按份互有:参见按份共有物的分割
  共同互有:参见共同共有物的分割
  准共有(对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的共有)
  准按份共有
  准共同共有
  2.3 用益物权
  (采矿权、水权、渔权等准用益物权由其他特别法律规定)
  基地使用权
  定义
  使用权的目的限制
  效力限制:不及于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
  设定与取得
  空间使用权
  相邻关系的准用
  撤消
  租金缴纳
  转让
  延期与补偿
  抛弃
  农地使用权
  定义(农村土地承包由债权上升为物权)
  期间
  期间届满与延长
  转让与抵押(权利抵押)
  限制
  因不使用的消灭
  领地利用权(地役权)
  定义
  需役地的内容
  设定与取得
  依时效取得邻地利用权
  空间邻地利用权
  附从性
  需役地的分割
  供役地的分割
  消灭
  典权
  定义
  标的:建筑物及基地使用权
  登记生效
  最长期限
  典权的转让
  典物的转让
  转典或出租
  典物因不可抗力的灭失
  典物的重建
  定期典权的回赎与未定期典权的回赎
  回赎权的行使
  2.4 担保物权
  抵押权
  一般规定
  一般抵押权
  特殊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
  权利抵押
  集合抵押(总括抵押)
  企业财产集合抵押
  其他集合抵押
  企业担保(浮动担保)
  法定抵押
  所有人抵押
  质权
  一般规定
  动产质权
  营业质权(典当)
  权利质权
  权利种类与生效
  股权
  无记名股票:证券登记机关登记
    记名股票:背书记载,占有交付
    目前公司法规定,由证券登记机关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
  债权
  无记名债券:交付占有
  票据:背书记载,占有交付
  银行存单:交付占有
  其他普通债权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专利
  商标
  著作
  知识产权质权的登记
  股份质权和知识产权质权的标的的处分限制
  准用动产质权规定
  留置权
  让与担保
  定义
  标的:具有可让与性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要式行为
  占有及准占有的交付
  让与担保权的登记,采通知登记或设定合同登记方式
  收益归属与税务负担
  债务人的回赎权
  让与担保权的实行方式
  担保权人的清算义务
  所有权保留买卖
  信托占有
  2.5 占有
  定义:对物事实上的管领之力
   占有属于事实,不是权利
  占有的状态
  直接占有、间接占有(间接占有人)
  自己占有、占有辅助(辅助占有人)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
  善意占有
    有过失占有
    无过失占有
  恶意占有
  无权占有
  和平占有、强暴占有
  公然占有、隐藏占有
  继续占有、不继续占有
  自主占有、他主占有
  单独占有、共同占有
  单独占有
  全部占有
  部分占有
  共同占有
  通常共同占有
  共同共有占有
  占有状态的推定
  占有状态的变更
  占有的取得、消灭和变更
  直接占有的取得、消灭
  间接占有的取得、消灭
  依代理人、占有辅助人取得占有
  占有继受取得的效力
  占有的移转(继承)、合并、消灭
  占有权利的推定
  动产物权(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
  法律效果
  例外:盗赃或遗失物善意取得的特别规定
  适用范围
  其他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
  占有回复的权利义务
  善意占有人
  善意占有人的使用收益
  善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
  善意占有人的费用请求权
  恶意占有人
  恶意占有人的责任及义务
  占有物灭失或毁损的赔偿责任
  占有物孳息的返还
  对占有物费用支出的偿还
  视为恶意占有人
  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
  分类
  行使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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