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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结构重点概要的指引

  非连续期间的计算:以非连续的月或年计算的,适用自然计算法。自然计算法,每月为三十日,每年为三百六十五日
  期间终止的延长:期间末日,准用期日的规定
  法律效力
  1.9 消灭时效
  一般规定
  消灭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形成权的除斥期间
  时效与期间利益不得预先抛弃
  主权利因时效消灭的,效力及于从权利,但法律特约的除外
  非经当事人主张,法庭不得主动援用
  不适用消灭时效的请求权
  时效的期间
  普通时效期间
  特别时效期间
  最长时效期间
  时效的起算:请求权可以行使时
  中止与中断
  中止(效力、原因)
  中断(效力、原因)
  2 物权
  2.1 一般规定
  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性质:私法性质与公法规定
  物权法上的强行规定与任意规定
  物权法与物权特别法
  物权特别法在实务上非常重要
  物权法的自由效率原则:是物权制度的核心问题
  物权定义
  物权的客体:一般指有体物
  财产权作为物权客体的例外情形
  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物权上的债权约定的效力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刚性的柔化
  违背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物权标的物的特定与独立原则(一权一物主义)
  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与原因行为
  物权的排他、优先、追及效力
  物权法的解释原则
  依法律解释的一般原则
  经济效用原则
  物权法的类推适用
  以强行规定为主,一定程度上容纳类推适用
  物权法的演变
  所有权社会化的继续与所有权保护的强化
  相邻关系的公法与私法双轨规范体系
  共有制度的调整
  物权上的债权约定可对抗一定的第三人
  如肯定分割或分管协议可对抗受让人
  担保物权的发展
  物权与债权区别的相对化
  物权变动
  原则:公示与公信
  依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
  例外:不必公示的物权变动
  非依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
  公权力行为(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政府指令)
    继承行为
    事实行为
  国家征收、征用的条件及补偿
  不动产
  公示登记与占有交付
  不动产的登记
  不动产的交付
  登记制度
  登记簿的效力
  权属证书的效力
  登记簿记载事项的公信推定效力
  登记顺位
  预告登记
  登记机关错误的处理
  动产
  占有交付
  现实交付
  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
  返还请求权的让与
  占有的所有权推定效力
  物权的保护
  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
  物权请求权
  所有人请求权
  确权请求权
  侵害除去请求权
    侵害停止请求权
    侵害防止请求权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占有人请求权
  侵害除去请求权
    侵害停止请求权
    侵害防止请求权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替代之债的请求权
  损害赔偿之债的请求权
  2.2 所有权
  一般规定
  定义
  所有权的权能
  孳息的归属
  所有权的限制
  取得时效
  取得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矿藏所有权归属国家
  公有物、公共物归属国家,不适用消灭时效
  宗教财产归属财团法人
  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效力范围
  除法律有限制的外,及于土地的上下
  他人的干涉无碍所有权行使的,不得予以排除
  建筑物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专有部分
  区分所有权人专有  
  专有部分所有权的权能与限制
  专有部分的修缮、管理及维护
  约定共有
  共有部分
  全体共有(大公)与一部共有(小公)
  法定共有与约定共有
  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处分及修缮
  约定专有
  管理组织
  章程
  区分所有权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管理负责人
  住户
  管理服务人
  基地
  按份共有基地使用权
  共同共有基地使用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基地使用权的一体性
  不动产相邻关系
  一般规定
  邻地损害的防免
  排水及用水关系
  邻地的利用
  侵入他人的土地
  越界建筑
  越界竹木枝根及果实自落于邻地
  动产所有权
  善意取得
  先占
  遗失物的拾得
  埋藏物的发现
  添附
  不动产附合
  动产附合
  动产混合
  不动产、动产的加工
  债法上的求偿关系
  共有
  一般规定
  定义
  单独所有权与共有所有权
  共有所有权与社会经济的发展
  按份共有
  发生原因
  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如共同出资购地
  基于法律特别规定,如添附物的共有
  将共同共有变为按份共有,如继承后的变更
  应有部分
  意义:要害是,按量的比例而不是指物的特定部分,
  性质:除其行使应受他共有人应有部分的限制外,其内容、性质及效力与所有权无异
  比例
    依照当事人的意思决定
  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依照出资比例决定应有部分的比例
    不能依上述方法决定的,推定为均等
  处分
    原则:应有部分处分的自由
    例外:应有部分处分的限制
    法定限制:以法律特别规定者为限
    约定限制:共有人间限制处分的约定,仅具债权效力,无强制执行力
    应有部分的转让
    应有部分设定负担
  抵押权
  动产质权
  不得设定用益物权
    应有部分的出租
  属于权利租赁而非物的租赁,准用租赁
   应有部分的抛弃
   他共有人对应有部分的优先承购权
  同一价格及其他条件
  出卖应有部分共有人必须履行通知程序
    基于应有部分而产生的请求权
  对他共有人的请求权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不当得利请求权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对第三人的请求权
  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共有物的使用收益
  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
    须得到共有人全体的同意
  事先允许
  事后追认
   未得共有人全体同意的处分
     原则:属于无权处分,效力未定
     例外:法律特别规定“绝对多数决”情形
   共有物的管理
   共有一物,如何管理,是按份共有的核心问题
   原则:共有人共同管理
   例外: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共有物的简单修缮保存,可单独为之
    共有物的改良,可经过半数同意或应有部分合计超过半数的同意,为之
   注意:共有物管理属于意思自治范围,不得诉请法院决定
   共有物的管理契约
     所约定的只是管理行为,不涉及处分行为
  共有人的分管契约
     属于债权契约,无名契约
     对第三人的效力:应视应有部分受让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存有分管契约而定
   共有物的费用负担
   原则:各共有人按其应有部分分担
   例外:各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先负担费用的共有人的求偿权
   求偿权的限制:受让应有部分而新成为共有人的,没有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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