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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结构重点概要的指引

  原则:绝对无效
  例外:以法律另有明确规定为限,相对无效
  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定义: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全部都为无效,但除该部分外也可成立的,仍然有效
  构成要件
    须有“单一的法律行为”
    须在内容或当事人具有可分性
    须单一的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无效原因不问
    前三项以当事人的意思进行解释
  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
  无效法律行为的例举
  行为能力欠缺
    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允许的单独行为
  标的不适当
    违反强行法规定的行为
    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意思表示瑕疵
    单独虚伪表示的例外
    通谋虚伪表示
  可撤消的法律行为
  定义:指狭义的撤消,意思表示瑕疵的撤消
  性质:撤消权未形成权的一种
  效力
  原则:在撤消前已经发生效力,一经撤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其效力及于第三人
  例外:以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为限,相对无效  
  全部撤消与部分撤消
  可撤消的法律行为的例举
  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表示错误(包括误传)
    意思表示不自由:被欺诈、被胁迫
  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
  分类
  须经第三人同意(事前允许及事后追认)
  须经被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权(无权代理)
  须经权利人授权处分(无权处分)
  效力
  经追认或取得代理权或取得授权的,法律行为溯及成立时发生效力
  未经追认或取得代理权或取得授权的,无效
  补充:关于无权处分与授权处分
  无权处分定义:无权利人以自己名义处分标的物
  处分,指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
  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差别
    无权代理的代理,指显名代理而言
    无权处分如可针对债权行为,实际等同于隐名代理
    台湾民法不认可隐名代理
    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例举
    行为能力的欠缺
  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允许的契约
  无权处分的处分行为
  无权代理的代理行为
  无效与撤消的法律后果:缔约过失责任
  1.7 代理
  一般规定
  代理制度与扩张私法自治
  代理的适用范围
  仅表示行为(包括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可以代理,事实行为(包括占有)、违法行为不存在代理问题
  身份行为,因须重视本人意思,不得代理
  代理与其他类似制度的区别
  代理人与使者
  代理人与代表人
  法人的代表人,其行为是法人(本人)行为
  代表类推适用代理的规定(无权代表准用无权代理)
  代表人行为可使法人成立侵权责任,代理人行为不能使法人成立侵权责任
  代理人与占有辅助人
  代理限于法律行为,占有属于事实,不得代理,仅可成立占有辅助关系
  代理人与占有辅助人并存,十分常见
 代理的要件
   代理权
   代理人的适格要件
   有无权利能力在所不问
   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为代理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为代理人
   代理行为的允许性
   以本人的名义进行
   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表示(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补充:冒名行为的处理
   行为人为自己订立契约而冒用他人之名,相对人如果知其真实身份,仍然愿意签订契约的,成立契约
   相对人不知其真实身份,对该冒名的人有一定的联想,而意在于被冒名人发生法律关系的,类推无权代理
 代理行为(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的瑕疵
   其事实的有无,应就代理人决之
   可主张效力的,则是本人
 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的禁止
  代理权的发生
  法定代理
  父母代理权:父母行使亲权的法定代理权
  监护人代理权: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的法定代理权
  夫妻互为代理权:夫妻日常家务的法定代理权
  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意定代理)
  授予代理权的有因与无因
  代理权的授予与基础法律关系
    仅有代理权的授予,而无基础法律关系
    仅有基础法律关系,而无代理权的授予
    因基本法律关系而授予代理权,共两个法律行为:委托契约与授予代理权单独行为
  代理权的授予是无因的单独行为
  原则:属于独立的无因行为
  例外:代理权的授予应受基础法律关系的影响,但仅限于基础法律关系消灭的情形,这点,大大缓和了代理权授予的无因性
  代理权的授予与代理契约的区别
    代理权的授予形成《授权委托书》
    代理契约形成《委托代理协议》
  代理权的授予并非债的发生原因,被授权人不是因代理权而是因代理契约,方产生给付的义务   
  代理权授予的方式
  内部授权与外部授权
    内部授权的撤消向代理人为之
    外部授权的撤消向第三人为之
  代理权授予是不要式行为:方式自由
  《委托授权书》起证明作用
   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瑕疵及处理
  代理权的范围
  特定代理权
  种类代理权
  概括代理权
  究竟授予何种代理权,范围如何?属于解释问题,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加以认定
  代理权的消灭
  依其所由授予的法律关系决定
  授权人(被代理人)撤消代理权
  代理人抛弃代理权
  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的
    代理权不受影响,但其法定代理人得撤消
  被代理人死亡的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特别规定外,代理权消灭
    委托关系不因委托人死亡而消灭,基于委托而授予的代理权不消灭,但其继承人得撤消
  共同代理:共同共有代理权
  集合代理:数人都有单独代理权
  复代理
  原则:一般不得复代理
  例外: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复代理
  对本人无利害关系
  经本人允许
  其他不得已的事由
  紧急情况下的代理
  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
  效力
  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狭义无权代理
  分类
  完全无权代理
  逾越代理权限
  构成要件
  须为法律行为
  须以本人名义
  须欠缺代理权
  未经授予代理权
  授权行为无效或撤消
  逾越代理权的范围
  代理权消灭
 效力(效力未定)
 无权代理人赔偿责任
   要件:本人拒绝追认
   性质:无过失、法定担保责任
   损害赔偿
 无权代理的规定,类推适用于无权使者、无权代表或以事实上不存在之人的名义而为法律行为
  隐名代理
  构成要件:
  以自己而非本人的名义
  实际上有代理的意思
  且为相对人明知或者可得而知
  效力
  委托人的介入权
  相对人的选择权
  代理人的责任
  1.8 期日及期间
  适用范围:法规、诉讼或法律行为规定的期日及期间,除另有特别规定或特别约定的外,其计算依照本章的规定
  期日的确定:期日时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法定休息日的,以其次日代之。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法定休息日存在变通的,以实际休息日的次日代之
  期间的起算:以时定期间的,即时起算。以日、星期、月、年定期间的,从其次日起算
  期间的终止:以日、星期、月、年定期间的,以期间末日的终止,为期间的终止
  连续期间的计算:以连续的月或年计算的,适用历法计算法。历法计算法以星期、月或年的始日计算的,以最后的前一星期、月或年的末日,为期间的末日。不以星期、月或年的始日计算的,以最后的星期、月或年,与起算日相当日的前一日,为期间的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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