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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结构重点概要的指引

  物权证书、物权登记与物权请求权
  注意:为物权证书所确认的权利,方具公示及公信效力,享有物权请求权
  规定物权的,为物权证券
  除物权证券外的,为债权证券
  分类
  债权证据证券:如债权合同
  债权设权证券:一般很罕见
  债权行权证券:如银行存单
  债权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
  注意:只有债权和股权证券,才能成立无因性,脱离基础法律关系。所有权证券不可能成立无因的有价证券,但担保物权则有希望成立无因的担保物权有价证券
  性质分类
  正面证券
    指示证券
    无记名证券
    货币
  补充:指示证券(可背书转让),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证券权利可依除权判决消灭,实体权利尤存
   如,票据、记名股票、记名债券、提单、仓单等
  法律准用:无记名证券及货币的占有即所有,视为动产
  内容分类
  债权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
  债券
  票据(支票、本票、汇票)
  提单
  仓单
  股权有价证券
  记名股票(指示股票)
  无记名股票
  1.3 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
  一般规定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不得抛弃
  权利能力
  一般规定
  人、主体性、权利能力、自由合一,人不得成为客体
  始自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的权利能力
  具有权利能力
  附解除条件,并具溯及效力
  请求权的享有:扶养费、抚慰金及继承请求权
  法定代理人
  权利能力的终期
  同时死亡的处理
  诉讼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专指诉讼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定义
  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
  原则: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行使亲权的父母的代理
    监护人的代理
  例外:
    纯获法律上的利益
    大众附合契约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
  原则: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许
    事先同意
    事后追认
  例外:
    日常生活所必需
    纯获法律上的利益
  大众附合契约
    强制有效的法律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人欺诈,使相对人误信其有行为能力或已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许
  关于大众附合契约问题
    利用人为多数
    附合契约特有的“制度的状态”
    利用人的负担较轻,与其重视该负担,毋宁重视其利用上的价值
    利用关系仅为暂时性,通常待利用后始能发现
  责任能力(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责任能力)
  以其识别能力为限,监护人的连带责任
  监护人的免责条件:行为人的识别能力
  无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保护优先于交易安全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采非法定主义)
  注意,此系从法益上升到权利,殊值重视
  特别人格权:
  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名誉、姓名、肖像、隐私
  人格权受侵害
  人格权请求权(不作为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财产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有条件的非法定主义
    特殊人格权受侵害的,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人格权受侵害的,得于情节重大时请求
  不当得利请求权
  债务不履行侵害债权人的人格权,准用侵权行为规定
  自然人的住所与居所
  1.4 法律关系的主体——法人
  1.4.1一般规定
  公法人与私法人
  社团法人
  营利社团
  非营利社团
  公益社团
  非公益社团(中间社团)
  财团法人
  一人公司:社团法人的例外
  法人的设立
  非营利法人:许可主义
  营利法人中的公司:准则主义
  其他营利法人:许可主义
  法人的目的
   法人的权利能力受目的限制
   越围的认定(从宽解释)
  越围的处理
  公法的保护(行政责任)
  私法的保护(民事责任)
  无效,赔偿善意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
  法人的住所
  法人的机关
  法人的消灭
  解散
  自己解散(决议解散)
  法定解散(章程解散、破产解散等)
  撤消解散(撤消许可、吊销执照)
  清算
  清算中的权利能力
  清算人
  职责
  注销
  法人的监督
  1.4.2法人的能力及责任
  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承担合同责任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代表人)的合同行为
  注意:法人的代表人与代理人是不同的,代表人是
  法人的机关,其意思行为就是法人的意思行为
  不具机关地位的受雇人(使用人)、代理人的合同行为
  上述两种情形,都由法人承担合同责任
  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代表人的侵权行为,法人应承担自己责任
  构成要件
    行为人须是董事长或其他有代表权的人
    须因执行职务
    须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
  法人不得举证免责
  法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依准用委任的规定,基于忠实义务和善管义务,向行为人求偿
  对于受雇人的侵权行为,法人应承担替代责任
    构成要件
    行为人须为受雇人,不得为代表人及代理人
    须因执行职务
    须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
    法人可举证免责,但仍负公平责任
    受雇人的侵权行为对于法人而言,是以外事件
    法人对受雇人的行为已尽相当的注意
    或纵使已尽相当的注意仍不免发生意外
    法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依约定(劳动或劳务合同及工作规则),向受雇佣人求偿
    对于代理人的侵权行为,法人不承担责任
    只有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适用代理
    违法行为不得代理,一般由代理人自负其责
  法人故意要求代理人侵权的,属于教唆,是共同侵权
    如何理解“因执行职务”侵权的行为
    故意通过执行职务的行为侵权,法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1.4.3社团法人
  社团法人的设立
  社团法人的章程
  社团总会及决议
  总会
  决议不得对抗章程
  章程具有公示作用,具绝对权效力
  决议不具公示租用,仅有债权的相对效力
  社员的地位
  财团法人
  1.4.4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团体
  设立中的社团
    同一性原则
    设立中社团的权利能力(类似胎儿)
    法定
    约定
    依行为性质认定
    财产权的预登记与变更登记
    其他财产权的继受
    其他财产权,指无需公权力登记的财产权利,如大部分债权
    设立费用
    设立失败的处理
  无权利能力的社团
    原则:准用合伙
    例外:视为法人
  合伙(主要指民事合伙)
    民事合伙(合伙合同)
    商事合伙(合伙企业)
    隐名合伙(主要适用合伙合同)
    有限合伙(主要适用合伙企业)
  狭义非法人组织(非团体性组织)
    法人的分支机构
    其他组织
  1.5 法律关系的变更——法律事实
  一般规定
  民事行为
  合法行为
  表示行为
  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准用法律行为规定)
  意思通知(催告)
  观念通知(总会召集)
  感情表示(宽恕)
  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中间行为
  放任行为(自力救济或阻却违法行为)
    原则:进行利益衡量,必须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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