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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人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作用----兼论《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修改

公证人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作用----兼论《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修改


张朝晖


【全文】
  公证人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作用
  ----兼论《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修改
  引   言
  由于物权法将是未来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在制定中的物权法已经成为目前我国法律界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其中,不动产物权变动及不动产登记制度则是热点中的热点。作为一名执业公证人, 笔者了解到大陆法国家公证人的大量业务与不动产物权变动有关, 因而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及不动产登记制度,给予了必要的关注。
  一、物权变动的主要立法模式
  根据民法物权理论,所谓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所谓物权的设立,指的是创设一项本来不存在的物权,例如,抵押权、质押权的设立;所谓物权的移转,指的是物权在不同民事主体之间的转让,例如,买卖、赠与;所谓物权的变更,指的是在物权主体不变情况下改变物权的内容,例如,土地使用权期限的变更;所谓物权的消灭,指的是物权的终止,例如,所有权的抛弃。
  导致物权变动的原因有两类,一类是法律行为,包括单方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和契约行为(如买卖);另一类是非法律行为,包括民法上的原因(如时效、先占)和公法上的原因(如征收、强制执行)。因为法律行为所导致的物权变动最为重要和常见,所以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本文所讨论的物权变动主要为法律行为,特别是契约行为,所导致的物权变动。
  由于法律和历史传统的不同,在立法上,大陆法国家关于物权变动形成了三种主要立法模式,分别是意思主义立法模式、形式主义立法模式和折中主义立法模式。
  (一)意思主义立法模式
  意思主义立法模式为1804年法国民法典所有创立,故又称为法国主义。根据该立法模式,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只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足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不须以公示作为其成立或生效要件。
  意思主义立法模式具有以下特点:1、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两者合二为一,并无区分。2、物权变动只须当事人的合意即可完成,公示(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交付)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3、一个法律行为,可以发生债权和物权变动的双重效果,也就是说,物权行为为债权行为所吸收,物权变动不过是债权行为的效果而已,故物权行为无独立性可言. 4、既然物权行为无独立性,其效果自然受其原因关系即债权行为的影响。
  以土地买卖为例。在当事人达成买卖契约时,不仅发生债权关系,除有特别情形外,同时发生物权变动。也就是说,土地买受人在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时,买受人即取得土地所有权,办理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不过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而非买受人取得土地所有权的生效要件。
  (二)形式主义立法模式
  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由1896年德国民法典所创立,故又称为德国主义。根据该立法模式,物权因法律行为变动时,须另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履行法定的公示形式,物权变动才能成立或生效。
  形式主义立法模式具有以下特点:1、严格区分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和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德国法将发生债权的合意称为普通契约,将变动物权的合意称为物权合意,以示区别。2、物权变动除当事人的物权合意外,还须履行法定的公示形式(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交付)。也就是说,公示是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而非对抗要件。3、一个法律行为不能同时发生债权和物权变动的双重效果。债权行为只能发生债的关系,必须另有物权行为,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故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4、因物权行为有独立性,所以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原因关系即债权行为的影响,此即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以土地买卖为例。当事人订立买卖契约(债权行为),仅发生债的关系,当事人之间还须达成所有权移转的合意(物权行为),并办理所有权移转的登记手续,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买受人才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权。
  (三)折中主义立法模式
  折中主义立法模式为瑞士、奥地利等国所采纳,故又称为瑞士主义或奥地利主义。根据该立法模式,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债权合意外,还须履行法定的公示形式,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折中主义立法模式具有以下特点:1、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两者合一,并无区别。这一点与意思主义立法模式同,与形式主义立法模式异。2、物权变动的生效,除有当事人的债权意思表示外,还须履行公示方式(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交付)。公示为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而非对抗要件。这一点此与意思主义立法模式异,与形式主义立法模式同。3、一个法律行为不能同时发生债权与物权变动的效果,但物权变动只须在债权意思表示之外加上登记或交付即可,不需要另有物权变动的合意,故物权行为不能单独存在。4、既然物权行为不能单独存在,其效果自然受原因关系即债权行为的影响,故无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可言。
  以土地买卖为例。双方当事人虽已签订买卖契约,但凭此债权行为,买受人并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必须办理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后,买受人才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权。
  通过对上述三种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特点的分析,可以将其分别表述为:
  意思主义物权变动=债权行为(公示为对抗条件)
  形式主义物权变动=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公示(公示为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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