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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的特征、原因及其防治对策研究(汕头大学法学院一等奖)

青少年犯罪的特征、原因及其防治对策研究(汕头大学法学院一等奖)


许胜


【全文】
  青少年犯罪的特征、原因及其防治对策研究
       ——当前中国青少年犯罪若干问题的分析报告
          □ 国经九七级 许 胜
  澳门法律规定的刑事归责年龄为16周岁。但因当地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现象增多,所以何厚铧发表专门讲话,称澳门刑事归责年龄正拟降低。⑴而大陆的法律则对刑事归责年龄作了“四分法”的规定。⑵
  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大陆青少年犯罪也日趋严重。那么大陆的刑事归责年龄是否也应再一步降低呢?有的学者给出了肯定的答复。可是笔者以为这并非治本之道,更重要的,乃是如何从更根本或从更广阔的角度去防止与治理它。而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又必须先对当前青少年犯罪的概况有足够的了解。
  下面笔者试图对各种现象和统计数据作一清晰的比较分析,并提出比较可行而有效的综合治理方法。
  一、 青少年概述
  所谓青少年,在犯罪学研究中的概念,一般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人。⑶这个概念是跨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
  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的含义则是指已满14周岁又未满18周岁的人,他们刚刚走上生理和心理的成熟之路,初步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但也仅只限于“初步”,所以易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往往“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而已满18周岁,未满25周岁的则属于青年范畴,他们的是非观、世界观较之未成年人已大大成熟,但也还是处于一种很不稳定的状态,需要进一步加以巩固。
  无论是14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还是18到25周岁的青年人,都因其所处年龄阶段的特殊性而极需全社会给予特殊的关注和保护。
  二、青少年犯罪概述
  青少年犯罪被视为当代三大公害之一。可见青少年犯罪早已成了大陆法学家研究的热点,也是争论最多的焦点。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论告诉我们,每一个时代的犯罪都带有该时代的内容和特点。结合时代,笔者试分析一下数据:
  1、 1950~1956年,青少年犯罪人数占全国犯罪总人数平均为20-25%,1957~1965年为30-35%;⑷
  2、 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出现了建国后第一个高峰期(见表一):⑸
  从上图明显可以看出,虽有波折,但总体上从80年开始直至如今,该曲线呈现上扬趋势。具体分析下挫的年份,从83年到85年,虽持续三年下挫,但每年仅1~2个百分点,笔者以为,当属犯罪概率中的正常波动幅度之内;而从90年到93年的4年下挫,幅度较大,值得略加分析。90年代初进入青少年阶段的,恰好是文革末或文革后出生的人,这一代人在家庭方面,因其家长的头脑混沌初醒,加之计划生育刚刚实施,大多家庭为独生子女式,所以在80年代里,他们往往得到了较好的照顾和教育;在学校教育方面,因 89年政治风波的缘故,多少亦受到了更为严格的思想品质教育;这两种良好氛围的形成与90年代初青少年犯罪人员相对比例的下降显然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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