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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会中如何作到“依德治国”

  (2)道德评价失范。在传统社会,人们对善恶、美丑、荣辱、合法非法的评价,是一目了然,或者说是约定俗成的,人们根据良心的引导就可作出为大多数人所普遍接受或认可的价值判断。而在社会转型的过渡时期,道德评价的多元性,每个人都可以为自己的行为找到合理、合法的依据。人们的道德行为出现茫然、无序和困惑,道德评价变得模棱两可,甚至自相矛盾。[2]
  (3)道德控制机制弱化。道德控制主要要通过社会的舆论监督和每个社会成员的良知自律。在一个相对封闭、稳定的孰人社会里,道德控制能力是能得到加强和发挥的,俗话就说“兔子不吃窝边草”但在一个相对陌生、流动较快的环境下,往往会破坏这种约束机制,  比如一个在本单位表现非常“好”的人就完全有可能在另一个不被同事知道的地方胡作非为,社会舆论监督的混乱和道德良心的淡化, 使社会道德控制无法发挥作用。[3]
  因而,现代中国转型社会属于传统道德形亡而神在,现代道德形立而神虚的新旧矛盾交叉时期。现代社会需要的是一种新型的道德,这种道德模式就是要充分重视法律规范的建设,保证人们能平等合作,此道德建设必须具有普适性和可操作性,它以社会结构的合理性和社会的公平、秩序和稳定为基础,以遵循共同承诺的规范作为抉择行为的依据,而不是以合乎“良心”作为评价的基点。
  目前社会道德嬗变所出现的“失范”现象,表明传统道德总体上失去了存在的条件和合理性,也表明传统道德已不具有通过自身调适来适应社会变革要求的能力。因而我们必须特别注意传统道德赖以发挥功能的社会条件和生活形态的变迁,呼吁重建道德的人士,应警惕成为新的“泛道德主义者”,过分鼓吹“道德重建”不仅是本末倒置,而且也会弊大于利。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律应成为调控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人民群众主体意识迅速觉醒,自主、独立、平等、创新的道德心态、观念逐步冲击着旧有的传统道德。在这种 条件下,传统道德中的良心制约型走向法律规范引导型,不仅可能,而且必然。从历史发展看,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想使社会得以合理性的发展,就必须承认人性恶的一方面,并从道德理性主义的迷雾中走出来,切实地加强各种制度的建设,用法治取代人治。如果不这样,非但社会进步受到阻滞,而且也不可能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特别是在社会的转型时期,国家有责任利用法律这种强力手段去保护社会这个共同善恶的共同体,国家必须注意施加法律的外力来促使道德状况的变化,利用规范的形式来强化训练人们的道德 观念,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在目前道德意识混乱、无序的状态下,单靠自律、软约束,恐怕难以满足道德建设的需要,自觉的行为,自律的道德,都亟需法律规范手段的介入,因而,法律规范硬约束机制的引入是解决当前道德状况恶化的一项补救措施,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手段。事实上,道德规范化是古今中外的基本做法。利用国家法律推行道德,将道德条文律格化,在中国由来已久。如唐律中,就是用法律的形式强制推行和维护“三纲五常”的封建道德,对不遵守道德的人,如“不敬”“不孝”“不睦”“不义”的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西方社会也特别注重道德行为规范的法规化,如美国国会下属专列“道德立法委员会”,并有“道 德法”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新加坡也获益于道德法规化的建设,诚然,人类社会存在等级差别,存在美与丑的对立,就一定需 要道德,需要人的善心和善行,但是道德绝不是万能的,它只能引导人们怎么做,而不能规范人们必须怎么做。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道德,同时也不能仅仅靠道德来支撑,道德缺失的社会是可悲的,仅仅以道德来支撑的社会同样是可悲的。道德赖于人的良心和良知, 所强调的是人的内在自觉,而不是外在规约,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和谐社会,安顿人生,但却很容易被非道德的动机所击败。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运行是否正常,关键在于制度是否合理。即是 否有一套强制性的以法律手段为主干的社会制约体系,可以说,中国走出道德理想主义梦乡之日,就是中国社会正常发展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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