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微观方面,承销商实现其利益的不正当行为主要有:其一,发行时明知证券所含信息有违法情形,如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装作不知进行销售;其二,为了赚取发行报酬,帮助不合格的公司包装,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性陈述等;其三,为了销售证券进行误导性的虚假广告,等等。因此,对于承销商的而言,必须消除承销商在发行市场上不正当发行证券的利益驱动,促使承销商不仅无激励参预违法发行或虚假陈述,而且能积极地对发行公司进行监督。对承销商法律责任设计中必须坚持如下原则:其一,使承销商作为其所发行证券的担保人,与发行人对违法发行和发行中虚假陈述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促使承销商能够在承销证券时,尽力尽责运用自己相对于投资者优越的专业知识技能和丰富的经验、花费较小成本,有效监督发行公司能够依法披露信息和发行证券;其二,在发行公司与证券公司内部,承销商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而不承担责任,责任将由发行公司全部承担;或者,如果有过错,则由承销商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其余责任由发行公司承担;其三,规定发行公司或承销的证券公司的决策者,一方面与发行公司和承销商对投资者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规定发行公司和承销商及其非决策股东有权通过公司直接诉讼或股东派生诉讼,向违法决策或不尽对公司的应尽的关注义务或忠诚义务而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决策者进行追偿。四,通过单独的行政、刑事责任处罚直接决策者。美日等发达国家和港台发达地区,对于承销商的法律责任规定,基本上遵循了上述原则。
二、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中(经纪商)的法律责任分析。
证券经纪的基本过程是: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和证券帐户,填写客户委托单委托证券公司,指定买卖证券的种类名称、买卖的数量、出价的方式、价格幅度;证券公司接受委托通过交易所终端撮合成交;券商在交易所完成第一级清算、交割,并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办理过户。
从基本的经纪过程我们可以充分感受到证券交易过程的复杂性。我们必须看到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损害公平交易市场的行为,才能有效地加以规制。从理论的认识和实践来看,证券公司在经纪过程中,损害公平有效交易市场存在的行为主要有:①未经委托,直接卖出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挪用客房资金买入证券;②违法接受客户的卖空、买空或空买委托;③违法为客户融资或融券;④违法接受客户特别委托(2),代客户决定证券的买卖、选择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价格;⑤为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损失作出承诺;⑥违法私下接受客户委托;⑦不及时对客户委托发出交易指令;⑧过失造成客户委托与实际交易在买卖方向、证券种类、数量、价格等方面的错误;⑨不依法制作成交报告单,或者不向客户交付成交报告单、或者伪造对帐单;⑩将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混合操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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