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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法律责任分析及制度完善

  从市场实践来看,影响证券发行是否成功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除了对发行公司的盈利能力等的判断所导致的股票价格和偿债能力的估计外,还受到诸如一国法律环境、政府政策、国民收入、发行量、投资者的素质等的影响。法律环境、政府政策中隐含的投机机会较多、国民收入较高、发行量小、投资者素质较低等,虽然不是因为判断失误对证券信用误估,但由于这些因素会导致证券在供求关系上失衡,同样会导致证券价格的提高,并使发行成功变得非常轻松。此时,上述包销及代销情况下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实际上不再可能。因此,承销商将会不再用心去慎重、谨慎地考察发行者的实际状况,而是只要能揽到证券销售,承销就有利可图。我国由于立法上的缺陷、监管执法上的不力、不一贯、政府对股票发行定价中市盈率的控制、政府根据证券市场行情对发行总量的控制、政府政策的随意性及一些重要领导人通过讲话等对证券市场的主观控制、甚至为了繁荣景象进行的造市、托市、以及对证券市场在指导思想上的国有企业改革的途径等,以及投资者的严重投机心理趋向等,使承销商在证券发行中处于一种只要有活儿,就不愁没钱赚、皇帝的女儿不愁嫁的状态。根据统计数字,中国股市平均市盈率在30倍以上,而中国证监会核定的发行市盈率一般在14到18之间,这使得一些中小盘新股股票上市帐面收益率可以高达100%到200%,这简直就是一个没有任何风险的逐利天堂,于是一级市场盘踞资金竟高达数千亿元,新股发行的中签率极低,1.5%到1%已算很高,导致原本应花精力进行技术分析和信息收集的股民们,热衷于一次次体力大比拚式的排队大战、扑表大战(1)。一级市场供需之间的巨大差额,不仅使上市公司会不惜拿出丰厚的发行收益的一部分为代价,进一步取得发行指标,而且使承销商失去了风险,承销商之间的竞争极其剧烈,承销商不得不把对发行人的监督与利益博弈关系变成向发行人公关、满足发行人的特殊要求,甚至与发行人“合作”共同“包装”及贿赂发行公司的经理人以获得承销机会。这不仅使承销商失去了应有的市场监督作用,而且使承销商变成了发行人实施虚假包装、虚假陈述、托市压市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帮手。同时,这种局面的存在,使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也获得了巨额的超额认购资金所生的利息,对投资者极不公平。
  因此,有效消除承销商的不正当利益,必须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去做,既包括法律环境与政府政策及指导思想方面的问题,也包括提高上市场公司整体质量,有效消除不正当的利益驱动,严格发行过程中各主体的责任。由于宏观方面的问题,也许涉及更多的是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政府改革的问题,尤其在中国是如此。由宏观方面带来的不利影响是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重要因素。但在法律责任制度的设计中只能将其作为一个既定的外在因素,例如政府政策的指导思想、政府对市盈率的确定、政府实施的托市、造市及压市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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