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证券公司法律责任分析及制度完善

  外有尽力代销和其他代销方式。所谓尽力代销,是指承销商根据自己的判断,向发行公司承诺代销成功一定数额的证券,当实际销售达到承诺的数据额时,发行人支付报酬,而当实际销售数额达不到承诺数额时,发行人不向承销商支付任何报酬的一种代销方式。即全部或全无。其他代销方式,由发行人与承销商在承销协议中具体约定。
  证券发行实践表明,承销协议中的承销方式也是发行公司与承销商之间利益博弈的结果。双方在考虑各自的风险和收益之后,相互妥协的结果。但是,仅仅从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的利益考虑,多次博弈的结果将不仅仅是利益的竞争,而更是利益上的合作。因为他们共同的利益基础是发行成功,而且发行的价格高于证券的实际价格越多,双方合作得也将更为有益。因此,如果没有约束,他们可能会在能够发行成功的前提下,以尽可能的方式抬高价格,套取投资者的资金。但很明显,这种收益的成本由别人替他们支付了。由此可以看到,如果没有其他的约束机制,对外部投资者来讲,承销商与发行人之间在利益上是共同的。而且,承销商的正当利益来自于其提供的证券销售服务报酬;而其不正当的利益来自于对证券价格的不实际高估。
  维持一个公正的市场秩序与保护投资者利益是为了让投资者愿意把自己的钱拿出来,投入到证券市场上去;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础是证券市场上有利可图。如果没有发行公司的实际盈利的存在与提高,投资者的利益最终还是一句空话。因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二者缺一不可。发行市场是证券市场的大门,上市公司的质量如何,在注册制国家,由于其投资者素质较高,在国家强制信息披露的前提下,由投资者自己进行判断,而上市公司的成败也由投资者通过选择最决定;而对于投资者素质有限,实行核准制的国家,保证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质量有效办法是在进入证券市场之前对其进行质量的区分。我国基于证券市场发展状况实行核准制。区分工作的实际难度、区分失误可能会给证券市场乃至社会可能带来的损害、区分工作中专业要求的复杂性和多面性、区分的高成本等,使仅靠监管部门的监管既力不从心,而且在发生损害时,责任难以实施有效的分散。因此,证券制度的设计要求尽可能地使参与这一过程的各利益主体都能有效地参与到这种区分中,从而既加大了监督的力度,提高了监督的效果,使单独难以承受的成本得以有效的分散,而且通过责任机制使各利益主体在自利之心的驱动下,积极履行监督义务,并基于这种义务,使集中的损害责任得以有效的分散。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