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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证券监管的两个基本问题

  同时,染定邦先生认为,由于任何机构最终都要透过个人来工作,因此,(1)在赋予监督机构权力的同时,必须通过发牌制度要求每一个持牌人都遵守一套操作准则,要求持牌人必须具备一定的品格和学历,以确保他获发牌照时所具备的“适当人选”资格得以维持;对于违反操守者必须予以制裁,并且制裁须够强硬才能有效;(2)要给监督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以足够的保护,即须通过法规,规定除非符合十分严格的条件,否则监管理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向任何人士披露有关调查的信息,以及当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真诚履行其职责时可获免承担法律责任(5)。
  因此,要保证我国证券法律法规等的有效执行和促使诸证券市场主体主动守法,必须加强执法机构建设,尤其是在规定必要义务的前提下,必须赋予证券监管机构有充分的权力、必要的豁免等,规定严格明确的程序,保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而对于证券监管机构权力的赋予,应当向美国、香港等发达国家或地区学习,不仅是调查的权力,还应包括赋予监管机构以必要的进行侦察证券犯罪、起诉证券犯罪等的权力,设立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内部的“证券检察官”,以及在证券机构内部设立“证券行政法庭”等(6)。从而彻底有效解决我国目前公、检、法机关与证券监管机关利益无关导致的,在证券违法违规查处上的互相扯皮、牵制和执法不力。
  二、规定监管机构明确而严格的法律责任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是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对公司发行证券和证券上市进行审批,应当依法定条件严格进行,如果审批过程中对于存在的虚假信息视而不见,使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得以发行证券或证券上市,将必然对证券购买者形成欺诈。总之,或者监管部门疏忽大意、玩忽职守,或者监管部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都将使证券制度变成纸上的空文,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证券市场的公正与公平秩序受到破坏。在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监管,加强监管成为世界趋势的今天,如果证券监管机构对监管权力不予合法有效行使,不尽应尽的监管义务,甚至利用监管权力徇情谋私,对证券市场将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在强调健全证券市场其他主体法律责任、强调强有力的监管机构加强执法的同时,还必须强调监管机构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管时的法律责任,以便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和监管义务的及时履行。1999年被查处的东方锅炉就伙同包括主管部门在内的有关方面,将注册时间和成为试点企业的时间提前原则是大庆联谊同样实施了时间倒签的行为,其中大庆市工商局和黑龙江省体改委也参与和配合造假,大庆国税局局长也在上市中帮了忙而受贿多达90万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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