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有力的监督管理机构,是证券市场成功的核心要素。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有泛滥成灾之势的中国证券市场,尤其如此。强有力,主要体现在其权力方面。没有权力的监督管理机构,只是一头“没有牙齿的老虎”。梁定邦先生认为,强有力的监管机构应该享有至少如下五项权力。
(1)调查权力,即有权调查任何涉嫌未能遵守任何证券法规的人士或机构。证监会在正式调查时,有权发出传票,强迫证人提供帐簿和记录以及传证人作证;(2)指示的权力,即有权指示持牌人士或机构以监督管理机构指示的方式进行业务,以保护投资者或金融市场的健全性;(3)起诉的权力,即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提起必要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以作出惩罚或追讨,从而遏止失当行为;(4)互相协助的权力,即监督管理机构可代表海外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及该海外监督管理机构的市场的失当行为的人士或机构进行调查,而这种协助双方均可提供;(5)制订规章的权力,即可详细说明
证券法的某些条文如何遵循。
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杰罗姆.柯恩同样强调说:“要有效地执法,还需要有担负证券业监察职责的人拥有进行调查的必要手段。证监会是否有权命令见证人,其中包括有违法嫌疑的见证人,到证监会官员面前作证?证监会是否有权要求得到它需要的所有文件、帐册和记录?是否允许它自行搜查违法嫌疑者的房舍和取得证据?如果对方拒绝服从作证或提交文件的命令,证监会是否能强制执行命令?是否授权法院或其它机构,可命令那些置若罔闻的人服从证监会的命令,可向他们罚款或进行拘留?如果对这些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则有利于证监会“实事求是”的前景”(3)。
在美、加,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5个渠道获知有违法行为发生:(1)通过自己的调查官定期对投资顾问、投资公司及经纪商的帐目、交易记录检查;(2)通过对经纪商、投资顾问、投资公司提交的各种文件的审查;(3)派出的人员通过对交易所和券商协会的监控技术设备所显示的数据的观察;(4)听取来自投资人、经纪商及其雇员的投诉;(5)阅读报纸,发现不正常现象时即可以开始调查。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要求任何个人、公司出示一定的文件,有权要求证人到庭作证,在5名委员中的多数委员认为证据充分时,即可启动诉讼程序。在联邦法院起诉时,证券委可以采取五种措施:(1)要求法院禁止被告有进一步的违法行为发生;如果再有发生,证交会可以要求法院对被告马上进行罚金或关押;(2)要求法院对被告处以罚金,罚金数可达几百万美元;(3)要求法院采取措施使被告返还不当得利;(4)要求法院禁止个人被告担任公众公司的董事会成员;(5)要求法院采取如冻结财产、指定财产代管人、组织一个机构对被告帐目和交易记录进行审查等。而对于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及技术性较强的行为,证交会更倾向于在其内部行政法庭启动行政诉讼程序,证交会亦可以采取五种措施:(1)直接或由行政法院决议授权对被告及与违法行为有重大牵连的人发“制止令”,以防止违法行为进一步发生;(2)要求被告对其不当得利做出解释并返还不当得利;(3)对于持牌的违法者可以吊销或一定期限内吊销牌照;(4)行政法院法官和证交会工作人员都有权对被告进行罚金;(5)行政法院法官和证交会工作人员都有权要求被告进行损害赔偿。总之,证交会有广泛的权力以保证证券法律的有效实施。它可以运用权力严重挫伤一个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的交易能力,而且也可以毁掉在这种公司里供职的雇员的生计(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