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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证券监管的两个基本问题

完善我国证券监管的两个基本问题


何立慧


【全文】
  完善我国证券监管的两个基本问题
  何立慧
  摘要:完善证券监管是我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我国目前的证券监管状况来看,证券监管状况来看,证券监管者没有被赋予必要的独立而充分的监管权力;没有对证券监管者规定明确而严格的监管责任。本文以此为出发点,提出完善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证券监管、监管权力、监管责任
  完善证券监管是我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大量发生,违法违规操作成为获取暴利的公开秘密,直接原因就是监管乏力。从我国目前的证券监管状况来看,证券监管者没有被赋予必要的独立而充分的监管权力和没有对证券监管者规定明确而严格的监管责任。本文以此为出发点,提出完善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建议。
  一、赋予监管者必要而充分的监管权力
  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及其作用的有效发挥,仰赖于法律的有效实施。美、加证券法律主要通过四种方式得以实施,即司法部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建议,对违法者提起刑事诉讼;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自己的律师提起民事诉讼,可以要求联邦地区法院受理,可以在其内部的行政法庭提起民事诉讼;证券业自律组织对其成员违反法律者,有权采取措施,使证券法律得以实施;对违反证券法律的行为,受损害的投资者可以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损害赔偿及其他补偿的民事诉讼。个人提起诉讼及仲裁在美国证券法律实施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数目超过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诉讼。但证券交易委员会仍是美国证券法最主要的实施者(1)。其原因一方面在于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诉讼更引公众的关注,另一方面也在于证券交易委员会有充分的权力。
  美国证券法专家、美国海斯.柯利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史迪夫.柯利认为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该有权强制执行证券规则,并且任何机构都不得以直接或幕后的方式干预证券和交易委员会的工作或阻止它强制执行证券规则。他认为,“美国证券市场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市场信心,即这些规则将会被执行,并且不会由于政治、政策或其他原因而被抛弃或忽视”(2)。美国证券交易委员在其联邦政府是一个独立的部门,它不隶属于任何部门,其成员由总统任命,并由参议院批准通过。其成员任期是5年,除非他们有重大的行为不端,否则在此期间不得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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