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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性质之探析

  最后,从制定的法律后果来看,人民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但如果当事人反悔,允许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民事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不履行,就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因此,尽管二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但强制的内容、程度均不同。
  笔者认为,若将人民调解协议定性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必须具备两方面要件:其一,人民调解协议属于一种民事合同;其二,人民调解协议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特殊性。通过上述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民事合同理论并不能涵盖人民调解协议的全部问题,因此,人民调解协议不属于民事合同,将人民调解协议定性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也是不准确的。
  三、人民调解协议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它具有程序上的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是我国解决民间纠纷的法定民事程序之一,运用这一程序解决民间纠纷最显著的特点是它不排斥运用其它程序解决同一纠纷。《条例》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经过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允许反悔,并且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即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中,无论当事人双方最终是否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地启动新的程序来重新解决同一纠纷。这一特点决定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具有阶段性,仅仅发生在人民调解程序中。一旦当事人启动解决同一纠纷的新的法定程序,人民调解协议便不再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自然地丧失了法律效力。因而,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一种程序意义上的法律效力。
  此外,《条例》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支持;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根据该条规定之精神,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协议虽然不发生法律效力,但为基层人民政府或基层人民法院重新处理这一民间纠纷提供了参考性意见。基层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或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可以支持先前的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也可以纠正先前的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因此,人民调解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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