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性质之探析
hkj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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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性质之探析
【摘要】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和顽强生命力的法律制度,但民诉学界一直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等理论问题存有争议。笔者在详细考察已有的几种代表性观点的基础上,对其加以分析、评判,并提出人民调解协议是一种民事程序合同。
【关键词】人民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协议性质 民事合同 民事程序合同
人民调解是我国解决民间纠纷的法定活动形式,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它不仅在国内被誉为“政法工作的第一防线”,还在国际上被誉为解决民间纠纷的“美好制度”、服务于社会的“东方经验”。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实践是不容置疑的。尤其是随着世界范围内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日益成为法律发展趋势和我国“以德治国”方略的提出,人民调解制度更加迸发出无限生机。然而,遗憾的是,这一制度尚存一些理论问题亟待进一步探讨,比较突出的如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问题在学术界一直存有争议,未达成共识。拙作拟在对该问题的各代表性观点进行剖析的基础上,从争议的疑点着手,企图进一步探究人民调解协议之性质,以期有益于澄清理论界争论不休的混沌状态。
人民调解协议,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解决纷争的一致意见。它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结果。依据《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为
《条例》)第
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调解协议有两种书面形式,即调解协议笔录(由人民调解组织存档备查)和调解协议书(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请求制发,一般一式三份)。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据笔者考察,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人民调解协议式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职权对具体的法律关系依法加以确认的法律文书。其理由式人民调解协议具备了法律行为效力的四个要件:(1)组织合格。制作协议书的主体上国家法律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2)内容合法。协议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3)意思表示真实。协议的达成完全处于当事人的自愿。(4)形式合法。协议采用了书面形式。根据这种观点,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