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
张新宝
【全文】
张新宝教授 社会科学所研究员、法学博士、法学研究社社长
很高兴到这个讲台和大家交流一下最近的一些想法。关于起草民法典,李鹏委员长去年有个指示,就希望在2002年民法典草案能够提交常委会。那么,就改变了我们过去的工作进度:原来想慢慢来,我们花十年时间把民法典写好,但是这样呢在不到两年的时间要写好民法典就比较困难一点,好在正如大家所知道的,
合同法我们已经起草好并通过了(在1998年),物权法的草案已往出版了,现在经过进一步的讨论和论证,剩下来的就是民法典的总则,民法典的债权总论和债权行为法,而
合同法已往写好了,所以债权总论剩下的东西不多,剩下最多的是民法总则和债权行为法。最近有个分工,由孙宪忠教授主持民法总则的起草,由我主持债权行为法,但是这个总的大题目由梁慧星教授负责,但这只是一个学术上的课题,是由法工委委托,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我们最后写出的东西能否最后被立法机关所采纳,部分采纳或多数采纳,都不清楚,但是我们会尽力去做。这是给大家介绍的一个背景资料。
现在我给大家讲的是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这个题目比较小,假若你不学民法或学习的是其他法律,会认为这个题目有点偏,但是在侵权行为法中,这是个最基本的问题,是你在写法律时首先要写好的第一条,大家谈过法国民法典1382条、1383条,读过德国民法典823条第、二款和826条,发觉他们之间会有很大的差别,前几年我们又翻译了意大利民法典,还有一些好的民法典没有翻译过来,像希腊民法典、葡萄牙民法典,特别是1992年1月1日生效的荷兰民法典,这是一部现在最好的民法典,由于资料不够,所以一旦我们提到欧洲大陆民法典,总认为德国的是最好的,应该来说它曾经是最好的,如果我们用过去式来说,是可以的,但是它不是最好的,现在最好的是荷兰民法典,这是每一个欧洲学者的共识。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仍未能把它翻译过来,只断断续续的译了一些条文。
一、 对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描述
现在人对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做了一个描述,不是定义,因为定义是困难的。第一个方面来看,它作为一个国家调整侵权行为的全部侵权请求的基础,它是请求权的基础,是全部请求权的基础,而不是部分请求权的基础,在这个条文之外,不存在任何侵权请求基础,咱们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四海归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