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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老的宪法---也谈宪法的产生

  
  而在我看来,虽然古代时的宪法在内容上和形式上都有很多缺陷,如奴隶社会时的宪法没有关于人的基本权利的规定,而在古代的很长时间内,以宪法命名的法律和其他的法律也没有什么区别,但是正是这种不完善的宪法的雏形为美利坚合众国独立后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没有对前面诸多宪法的批判继承而仅凭空想和一时的感悟是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的。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A在向B发展的过程中,虽然还是A,但已经不是原来的A,而是原来A的发展状态,但亦不是将来的B,只有突破了某一个临界点时始可名正言顺地称其为B,这就正如古代意义的宪法发展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被赋予了符合标准的内容和形式,便形成了近代意义的宪法一样(或许有人会以法律来源于习惯但是并不等于习惯,而是对人们普遍接受的习惯,按照符合统治者的利益为方向来进行整理,并赋予其法律强制力的产物为由来论证近代意义的宪法虽然来源于古代,但其源头只能是有别于宪法的法律或规则,但在我看来,以一种情况来对另一种情况类推适用时,应该综合考量是否具有可适用性,在这里,我认为是不适用的),且如果仅因古代宪法的不足而否认其宪法性,同样也是对近代意义宪法宪法性的否认。这是由人的认识的有限性与无限性间的矛盾决定的,因为谁也说不准将来我们会以什么样的标准来界定宪法,法律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其归结的所谓真理比自然科学更加具有不稳定性,今天我们认为很合理的东西说不定就会被明天毫不留情地背叛,虽然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比较小,但是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却是完全成立的,而到时候以那样的标准再回顾近代意义的宪法,会否与我们如今以现在的标准看到古代意义的宪法那样,觉得其很不规范,很不完整,进而对其怀疑甚至否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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