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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老的宪法---也谈宪法的产生

  
  那么在这里所说的宪法是不是同一的概念呢?持第一种观点的人采的是广义的宪法,并把这一概念的宪法按时间分为古代意义的宪法和近代意义的宪法,认为古代意义的宪法是很久以前就有的了,而近代意义的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才出现的,另也有从特定意义角度将其分为实质意义的宪法和形式意义的宪法,这里主要讨论第一种分类。
  
  持第二种观点的人给宪法下的定义则是狭义的,认为这里所说的宪法仅指近代意义的宪法。由于立论的基础不同,即对宪法概念的不同认识,对两种观点的比较就不能建立在一样的起点上,否则就会得出两者截然不同的错误结论。
  
  而在前述方法的指导下,得出的结论就是:这两种观点不过是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表达方式,实际指向了同一个结论,即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时产生的,但并不否认宪法在之前的历史时期的存在。如果不考虑后面的因素,看来这个结论就应该是正确的了,但持第二种观点的人同时又否定了古代意义的宪法和近代意义的宪法之间的连续性,认为这混淆了法律文化的继承性问题和宪法的起源问题,且认为如果承认这种连续性,则现在很多新兴的部门法就无所谓新兴,法律的发展也就不存在了,进而把宪法仅局限在近代意义上。是否对古代意义的宪法宪法性予以承认成了两种观点的分水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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