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侦审职能分工及其专业化不是导至侦审分离的根本原因。侦审职能分工是否导至侦查办案主体二元化的分离,取决于一定的侦查办案体制和运作机制。“二步走”单位之所以取得了比旧体制更高的办案效率和质量,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刑侦内部保留侦审分工的前提下,着眼于从制度创新入手,在一定层次和一定层度上对侦审分离的弊端有所克服。因此,克服侦审分离的弊端,要继续着眼于制度创新,而不应着眼于否定侦审分工。把侦审分工与侦审分离等同,这是认识的误区。发展分工及其专业化是实现高效率和高质量的普遍要求。
其三,对旧的侦审职能分工必须采取“扬弃”的态度,因为对于实现高效率和高质量相统一的刑侦一体化办案体制来说,专精一艺的分工以及脱离侦查过程的预审和脱离诉讼要求的破案都是不可行的。高效率、高质量的一体化侦查办案客观要求一个办案组织的成员都应在侦审两方面得到比较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实行侦审职能分工及其专业化。有的单位在改革过程中实行侦审轮岗制,实践证明这是一个克服旧式分工弊端的有效途径。
其四,凡是在改革过程中保留了侦审职能分工,尊重预审专业化的单位,不但稳定了原来的预审骨干,而且都较好地发挥办案优势,不仅较好地把住疑难案件的质量关,而且还传帮带了新人。同时还有利于落实岗位责任制。
我在这里不是要肯定“两步走”的一切改革举措,只想从正面说明,只要我们把侦审合一的办案质量效能放在首要地位,就会从本国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发挥自己的优势,建构有中国特色(包括地区特色)的侦审合一模式。
三、 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侦查办案主体目标模式
从中国实际出发,走自己的路,建构有中国特色的侦审合一主体目标模式,这应当成为我们实现侦审合一的思想路线。究竟这一模式应该是什么样的,要靠大家积极探索。我想,仅就这一目标模式应具有的中国特色发表以下意见。
1、侦审合一主体具有实现侦查办案高效率和高质量相统一的功能。这是中国特色的侦审合一主体功能特性。
通过前文的论述,我们必然逻辑地得出,侦审职能分工是实现侦查办案“双高”的关键。而预审作为我国公安机关的一项专门业务,是人民检察院起诉和人民法院审判的前提和基础。建国以来就先后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下来,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1997修订后的《
刑事诉讼法》第
九十条仍然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获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预审制度,明显区别于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将预审作为法庭正式审判前,由预审法官对刑事被告人进行的预备性审理活动。也就是说,现行的法律制度客观上要求我们从侦查办案过程本身(内部)实现办案高效率与高质量的统一,即要使所建构的侦查办案主体本身具有这种功能。从而为侦审合一主体具有实现办案“双高”功能特性赋予了浓厚的中国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