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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探索有中国特色的侦审合一主体目标模式——对既定侦审合一主体目标模式的再认识

  所谓侦审合一“一步到位,一步成型”,是指在撤销预审机构的同时,取消侦审职能分工及预审的专业化性质,一步实现既定的侦审合一主体目标模式。在改革之初,有一些地区和单位就是这样做的。
  这种“一步到位”的改革既带来了积极的效果,又造成了负面的影响。从其积极效果看,有力地加强了侦查破案,较好地适应了新《刑法》和新《刑诉法》实施后对于加强侦查破案的需要。新《刑诉法》只给公安刑事拘留权利,而且时限只有一个月。如果不实行侦审合一,势必使侦查办案难以适应。侦审合一,审调结合,从破案力量和时间上保证了破案效率的提高,办案进度的加快。这是必须肯定的。但是,“一步到位”的改革,一般都导致了办案质量总体水平呈下降趋势。以盛德元同志的《湖南侦审改革的调查与思考》(《中国刑事警察》1998年第5期)所提出的办案质量为例,其办案质量下降主要表现在这几个方面:一是逮捕率下降;二是追捕人数上升;三是退捕、不捕、撤回案件增多;四是定性定罪不准确、证据体系不完善以及法律文书不规范等相当普遍。湖南检察机关对侦审合一后案件质量问题有强烈反应。
  对于“一步到位”的改革所引起的在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上的分离现象怎么看待呢?如果我们实行侦审合一改革的主要价值目标是办案效率,把侦查办案质量问题主要放到侦查办案过程外部监督机制去把关,那么,既定的侦审合一主体目标模式是可行的。国外的侦查办案模式就是这样的。如果我们实行侦审合一改革主要价值目标是实现侦查办案高效率和高质量相统一,那么,就不能不对既定的侦审合一主体目标模式进行实事求是的再认识。因为这里所讲的“一步到位”,就是一步实现既定的侦审合一主体目标模式,因此,“一步到位”引出的侦查办案质量问题实际上就是其目标模式本身问题的反映。
  首先,既定的侦审合一主体目标模式,否定了侦查办案过程中的侦审职能分工,从而否定了侦查办案主体的二重性,势必造成制约侦查过程办案质量的主体——预审主体缺位。本文在第一部份里已论证了侦查办案认识过程的特殊规律决定了侦查办案主体的二重性规定,主体的这种二重特质一般人难于合一于一身。因此,应从侦查办案主体的构成上体现它的二重性质。然而按既定的主体目标模式,必须否定侦审职能分工,这就不能不使侦查办案主体构成单一及其结构单一。由此可见,预审主体缺位是不可避免的。这是“一步走”导致侦查办案质量呈下降趋势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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