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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探索有中国特色的侦审合一主体目标模式——对既定侦审合一主体目标模式的再认识

  再从侦查办案全过程中所存在的上述两个认识过程独立性看,仅仅是相对的独立性,即二者之间不是绝对对立,而是同一中的对立。因为二者为着同一个最终任务而互为前提,相互制约,同步发展。首先,“侦”需要“审”从执法角度把关,诸如立案关、破案关、撤销案件关、移送起诉关、刑事拘留关,取保候审关、释放关、搜查关、扣留关。一句话,办案质量关。(见杨昌军《推进侦审合一与强化刑事执法监督机制》)(《中国刑事警察》1999年第1期)如果离开了执法把关,那么就不可能真正按照有关法律规范要求去展开和完成对案件真相的认识任务。或者有碍对案件真相的确认。其次,“审”也同样依赖于“侦”,没有侦提供的作案事实真相,审就不可能进入把案件事实真相和法律对照起来,加以反映、比较阶段,也就没有预审的认识对象——法律事实,从而就没有审的主体化及其认识过程的展开。这就是侦与审两个认识过程的同一性。这里的同一性客观要求侦与审的同步性。正是侦审这种同步性客观要求侦审合一为一个互为前提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办案主体,实行刑侦一体化办案。
  综上所述,保留侦审职能分工,是并存于刑侦办案过程中的真理性认识(即真相认识、事实判断)与评价性认识(即法律事实判断、价值判断)的相对独立性决定的;而否定侦审分离的旧体制是由二者在侦查办案过程中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同一性决定的。因此,我们说,否定侦审分离体制,保留侦审职能分工,是侦查办案认识特殊规律的要求。
  二、 从侦审合一改革实践中对侦审合一主体目标模式的再认识
  改革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实事求是就能成功,违背实事求是就会受挫以至失败。这是我国革命和建设已证明的真理。实事求是要求我们的改革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树立实践标准的最高权威地位。为此,我们应当遵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认识发展规律,实现在侦审合一主体目标模式问题上的主客观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自侦审合一改革以来,全国公安战线都围绕着一个既定的侦审合一主体目标模式进行探索。在本文前言中已说到这个既定的目标模式,就是撤销预审机构,并否定侦审职能分工和预审的专业性,把预审职能并入刑侦,即侦审职能合一于刑事侦察员。有的同志把这一目标模式概括为:机构合一、素质合一、职能合一。那么按这一目标模式改革实践的结果怎样呢?我们应从中得出什么新的认识呢?
  1、 关于“一步到位、一步成型”行不通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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