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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独立价值和意义

程序的独立价值和意义


风郎


【全文】
          程序的独立价值和意义
  内容摘要:程序与实体是一对相应的法律概念。人们在强调实体价值的同时,往往忽略程序的的独立价值。程序正义是相对与实体正义的另一种正义形态,是实现现实正义的唯一途径,它不仅促进了实体实现正义,而其本身就体现了正义。确定了程序独立的价值地位之后,相伴随的程序违法问题上的矛盾分歧也就迎刃而解了。解决程序的价值地位问题,对于当代中国法律的创制,适用和监督都有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实体法,程序,正义,程序正义
  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一对相应的概念。实体法是指直接涉及到公民,国家和集体之间利益分配的手段,是直接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程序法则是一种规定实现权利义务的方式和条件的法律形式。实体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物化权利义务的范围,明确了权利义务的界限,并宣告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然而,个体总是想获得更多的利益,会不断的破坏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界限。为了使公民权利能顺利实现,就有必要设置一套机制,一套对直接涉及利益分配的权力在空间时间上的行为方式和适用手段加以限制和约束的机制。程序法就是这种制约机制的法律确定形式。程序法直接体现了公民要求获得公平的法律地位和正义的法律结果的利益期望,也就是通过形式正义对实质正义的追求。有人认为法律追求正义,追求实质正义就行了。形式正义是从属于实质正义的。只要结果是正义的,程序是否正义无所谓。当然,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但其中涉及到的程序的法律价值问题,笔者试图在下文中予以分析。
     一  程序的独立价值
  要了解程序的价值,不得不要涉及到另一个相应的概念—实体。实体是程序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只有产生了实体法,才会出现制约主体实体权利的程序,否则没有实体权利基础的程序是毫无意义的。实体法的发展也是程序发展的动力源泉和必要条件。这体现了程序对实体的依附性,从属性的一面。另一方面,程序促进了实体正义的实现,是保障实体法有效适用的手段。程序是人们运用理性思维实现实体正义过程的客观化的表现形式。这种物化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范式,并适用于任何主体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讼。这体现了程序相对于实体的独立性。
  那么程序的价值到底何在呢?笔者以为程序在法律中最大的价值体现其是实现现实正义的唯一手段。何为正义?正义的标准是什么?笔者认为正义可以分为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实质正义来源于自然法,即源于人类的理性,源于一种固有的,不可改变的规则性和规律性。由于人们的智力水平和思维能力的缺陷,并且受到客观物质社会环境的影响,对于实质正义的理性判断总是片面的,不科学的。现实人类理性的缺陷与人类完美的理性追求之间的矛盾是人类本身无法克服的。人们无法以一种客观化的标准对实质正义进行评判,以达到自然,和谐的状态,也就是说实质的正义只能是反映在人们头脑中的一种对事物自然,和谐状态的意识,观念和精神。而现实生活中,实质正义是无法实现的,无论从逻辑推演还是从现实实践中都可以证明。而形式正义则不同。形式正义是人们运用理性,以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前提基础,通过科学方法技巧设计的一套客观化,现实化的行为序列,也就是说,人们为实现法律的正义找到了一些可具体对照操作的真实性的价值标准。也许人们对于形式正义的科学性会有所怀疑,但秉持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秉持着双方当事人拥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和对于法律结果相同的影响力的原则,至少我们可以离正义更近一些。换句话说,相对于实质正义,实现形式正义更为方便,可能也更有效。罗尔斯关于纯粹的程序正义说告诉我们:只要程序要件满足而且被严格遵守,结果必定是合理的。因为大家同意了程序,也就是已经接受了最后的结果,也就是说,只要形式符合正义,我们就可以推定达到了实质正义。由此可见,程序在现实法律活动中的独一无二的作用,充分体现了其独立的价值和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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