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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投保人和受益人警醒-----!!!

   相比之下,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是这样规定的:
  第一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以下略)
    上述中国人寿保险的合同条款中以及整个合同,未发现此类无理要求,也不像美国友邦保险的合同那样感觉别扭。
   基于自己对保险合同以及法律认识上不够专业,我于四月二十五日约见了这份保险合同的代理人,请他对此予以解释。代理人态度很好。但是,就这个问题他说他也是一个客户,同样对此事很关心,但他也不能当场解释清楚,所以回公司后,马上问一下他们的律师,尽快给我一个圆满的答复。
   就这样我们结束了面谈,我告诉他,我等他消息。
  然而等到五月十几号,都没有正式的消息。我有点急了,五月十六号上午九点以后,我开始给代理人打电话,但不能接通,我便给他们公司打电话,电话打了好几个,时间用了10 几分钟,要不就是人不在,要不就是干脆没人听。  嚯!这就是美国友邦保险的风格吧? 心中又气又怕。
    后来电话终于转到了‘法律部’,我跟可能是律师的秘书的小姐,讲述了有关的情况,希望他们公司能尽快给我答复,最好是今天上午之前。那位小姐说:“好的”。
    到当天中午,代理人在电话中告诉我,公司很重视这件事,但今天暂时不能回复你。我问他什么时候跟律师讲起此事的?他说是上个星期五。于是我说,我认为作为一个律师如果有责任心,并且有能力、有理有据的话,不要说好几天,1 个小时之内就应该可以向客户说清楚了,可现在为何要拖拖拉拉,不拿客户的要求当回事呢。代理人无以作答。
    到现在,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还没有一个正式的答复给我,这种漠视客户权益的作法难道就是美国友邦保险公司的作风吗?虽然,好心的代理人曾在电话里说,‘到时候实际操作会很宽松’,或者‘到时候就跟公安局说身份证丢了’之类的“好办法”,但是,这种话,又有谁能敢就此顺水推舟呢?
    我暂时没有别的办法,但我还是想要一个有保障的保险,现在唯一能采取的办法就是让媒体来评价一下这件事,我更希望唤醒其他投了这个保险的人们(据说仅广州周边就有几十万人投了此险),来维护我们自己的权益吧,这可是我们的血汗钱啊!
    另外,我想通过媒体问一句,保险公司总是把保监会挂在嘴上,保监会对此又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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